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刑事诉讼法中律师的权利义务法条)

时间:2023-05-11 12:58:53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刑事诉讼法中律师的权利义务法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对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我国的律师有以下特点:

1、律师必须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为律师资格证书)。

2、律师从业必须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执业面向整个社会,没有特定服务对象,执业不受注册地域限制。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规定》具体明确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其中有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知情权、会见在押被告权、阅卷权、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申请权、对侦查、审查批逮、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诉请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权、查阅法院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权及在法庭上发表诉讼意见的豁免权等等。

正因为律师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国家法律和行业组织对律师的权利还作了相应的约束。被规定在《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不同法律和行政规范中。我国的《刑法》还专门打造了几把可以斩落律师于马下的利剑,但并不是所有律师都知晓的。

律师依法享有许多权利,但律师的权利也应依法受到相对的制约。如果律师不能自觉接受规则的约束,很可能就会被法律的双刃剑所伤害。


一、律师在诉讼业务中依法享有豁免权,但这个豁免权不是绝对的。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诉讼业务中依法享有豁免权,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原则不受追究。这个权利可以保护律师在诉讼业务中坚持真理,为实现法律的公平而仗义执言。即使律师在诉讼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只要心底无私,所发表的诉讼意见是正确的,就应该有一种敢于为真理而献身的勇气。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豁免权不受侵犯。笔者曾经为律师职业写了两句话:“舌尖竖起三尺剑,笔锋削平九重冤。”这两句话主要体现了律师敢于坚持真理时的作用和权利。但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豁免权不是绝对的,即律师必须依法执业其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才可以得到保障。

二、律师不能滥用律师的抗辩权,更不可以把自己当作讼师。

法庭上经常见到这样的律师,他们明知己方当事人的诉求是错误的,却利用律师的身份在诉讼中把水搅浑,甚至歪曲事实,致使当事人背离真理越来越远。当法院判决其败诉之后,律师不能检讨自己,反而告诉当事人:“法官收了对方的好处”。鼓动当事人上诉,或鼓动当事人上访。这种做法往往会使当事人无理缠诉、申诉、上访而导致当事人增加负担,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笔者认为:律师应坚持真理,同时也应该勇于修正错误。律师最难做是当真理在对方手里的时候如何撤退的问题。

胜诉率高的律师在收受案件时,往往先以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审查证据和是非,如果委托人没有道理,他给的钱再多也不会代理案件。因为律师的名声比金钱更重要,律师只能做真理的捍卫者,不能做谬论的金钱奴隶。笔者在三十余年的执业活动中,一旦发现己方当事人败诉定局的时候,就会动员委托人与对方和解,通过和解实现一些利益。如果是必须撤诉的案件,笔者会主动退还代理费,以撤诉方式全身而退。


三、律师应正确利用媒体,不能滥用媒体。

如今媒体的力量越来越大,有一些案件一旦利用媒体做武器,其杀伤力是无法估量的。

笔者2015年写了一篇《从黑龙江新闻事故想起通钢事件》的网络文章,当天的点击率就超过十几万人并被大量转载,可见,媒体的影响力确实很大。

有些律师喜欢在案件审理期间发布消息,让人们关注自己。如十年前北京未成年人李某某强奸案件,双方代理律师直呼其名向媒体披露所谓的内幕消息。甚至不惜把李某某父母的隐私也搬出来,其巨大的杀伤力令人发指。

2015年5月,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民警李某斌击毙徐纯合的事件发生后,有数位北京律师大肆利用网络和报纸为自己制造舆论,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因违法,导致其律师事务所被查处。有些律师热衷于一些社会事件,并以斗士身份扮演救世主,大都没有什么好结果。一旦事件反转,就可能伤害自己。律师如果硬性地去当什么“死磕”派或“维权”派,最后只能接受被法治的苦果。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其执业必须要遵循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律师可以怀疑某些事件,但不能怀疑一切,更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故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律师可以利用媒体发布一些信息,但要合理利用,不能用媒体为自己的个人目的造势。另外,律师不要借助某些事件发表针对国体、政体的政治性意见。律师离开自己的具体职业,参与某些政治活动,不仅背离了律师职业的方向,同时也可能使自己成为某些政治势力的牺牲品。也就是说,律师不能错位,一旦错位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四、律师权利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1、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受“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刑律制约

《刑法》第三十七条有一款:“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处罚规定。律师利用职业便利进行犯罪并不是什么秘密,律师因此被处罚的也不在少数。

2、律师利用网络传递信息的权利,受“通过信息网络侵权罪”规定的约束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很多律师有使用网络传播信息的权利,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对他人实施了诽谤、侮辱犯罪。有些律师喜欢用网络传递一些案件信息或化名对法官、司法人员、对方当事人、对方律师进行批判或转发一些信息。如果使用的语言文字不当,就有可能导致法院通过公安机关查取相关证据而被刑事追究。

3、律师向媒体提供当事人信息,受“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律的约束

《修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制定了若干处罚标准。 这一规定对律师向媒体或他人披露信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有些律师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向媒体提供当事人的信息存在较大的风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有时也会成为被收买信息的对象,一旦向他人非法提供了公民信息,并获得了相应报酬,就有可能构成出卖公民信息的犯罪主体。《刑法》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对特殊主体实施者从重处罚,律师必须加以警惕。

4、律师利用信息网络,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罪”和“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罪”刑律的约束

《刑九》增加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罪”和“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罪”的罪名,约束了一些律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行为。许多律师如果利用自己的媒体账号擅自帮助他人发布信息或直接发布某种信息一旦触犯了法律,不仅将使自己成为犯罪主体,也有可能使律师事务所也成为犯罪主体。此罪刑事责任的计量标准是累计点击率达35000次,转载500次,律师如果不正当使用网络传播信息,一旦达到点击量,就有可能犯罪。


5、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刑律的约束。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资助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实就是针对极端上访者和组织鼓动上访者而制定的法律。有的律师信奉:“教唆当事人上访是律师出名和致胜的重要手段”,不适当地鼓动当事人上访或者鼓动当事人结伙上访。一旦这种非法活动被发现与律师有关,律师就有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6、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受“虚假诉讼罪”的制约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加的虚假诉讼罪的处罚标准是非常明确的,律师如果为帮助当事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制造虚假诉讼。就会受到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处罚。遏制为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行为蔓延,有利于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

7、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受“泄密犯罪”的约束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的一款对“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对“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予以司法保护,目的是制止防止一些律师为了出名不惜泄露案件秘密,公开在媒体上发表言论或公开案情。所以,那些喜欢在媒体发布案件信息为自己助势的律师应该加点小心。

8、律师在法庭上抗辩权受“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约束

《修九》把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四种情况,为的是加强对司法审判尊严的保护。有的律师依仗自己的豁免权在法庭上蔑视法官,甚至直接挑战司法的尊严是极其危险的。如央视报道的北京某律师在法庭上公开辱骂法官,某律师事务所公开组织人员在法庭上或法庭外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根据修刑后的法律,都可以入罪。

9、律师与公检法人员交往,受“行贿犯罪”的约束

《修九》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修改可以使律师成为行贿犯罪的主体。律师行贿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许多律师利用职业便利,与法官、警察或检察官进行私下交易,把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与审判权、检察权、侦察权结合成共同利益体,从而制造许多法律上的不公平。

《刑九》对行贿入罪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罚则,并增加了“罚金”为法定刑。这意味着律师仰仗资金实力不怕行贿被抓的过去将成为历史,罚金的执行将使某些律师人财两空,甚至可以使律师事务所损失巨大财富。过去,行贿只要自首就可以免刑,现在对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的”处罚作了修改,那种不予追究的过去将不再重现。


10、律师为当事人引见司法人员受“介绍贿赂犯罪”刑律的约束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被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介绍贿赂现象并不少见,这主要是律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有许多当事人为了实现与警察、法官、检察官的交往,在自己无法贿买警察、法官、检察官的情况下,往往会利用律师的渠道与警察、法官、检察官对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帮助或介绍别人行贿,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灾难。《刑法》增加“罚金”的规定,也相当于给“介绍贿赂罪”制定了一个剥夺财产实力的罚则。

综上,我国的律师只是法律工作者,与其他社会职业并没有什么区别。在律师业务中,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法律赋予的责任是对等的。尽管很多同行对《刑法》的一些条款非常不满意,但法律一经制定并颁布就具有对一切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理论上可以讨论,也可以反对,但必须执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有些律师对当前的法律不满意,经常转载一些攻击性较强的文章,其实是在为自己制造危险。律师要研究政治,但绝对不能当政客,律师一旦成为政客,恐怕就会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因为:民主是相对的,民主权利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这在任何国家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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