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4:10:13来源:法律常识
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章,一个也不能少,过不了“年检”,麻烦可大了。 (何籽/图)
律师呼吁多年要求废除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黑龙江省政府发文取消了。是否会扩大至全国?是否与律师法冲突?4个月前的一份地方政府公报最近才被关注到。在这份发布于2014年7月24日名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第17号公报)所附的附件中,“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被明确列入了取消年检年审事项。文件规定,“对本次公布取消的年检年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
2014年11月26日,南方周末记者分别联系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律师协会、黑龙江省工商局,上述单位均不愿对此事置评。黑龙江律师协会会长孟繁旭说,“这个事我没法发表意见,还没有看到取消的文件。”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一位内部人士透露,未来将会把对律师的“年度考核”转变为“年度报告”制度,由律师将自己执业一年的基本情况和对自己的评价报告给律师协会。至于具体操作细则和何时开始实施,“我们也在等上面的通知”。
多年以来,先后有多批律师投书司法部呼吁取消律师“年检”。在南方周末记者掌握的范围内,黑龙江有可能是全国第一个明确发文取消律师“年检”的省份。
律师:“年检”是紧箍咒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律师林钟在朋友圈看到了上述文件。他说自己去年接受一起行政诉讼案,就被律协的人私下暗示:“如果再代理敏感的案子,年度考核就无法通过。”后来他了解到,有政府部门的人到律协投诉他。
他的同行,湖南律师蔡瑛本人及其所在的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今年就未能通过“年检”,直到前几天才“搞定”。
据蔡瑛介绍,长沙的律师和律所一般是每年5月份参加“年检”。他按照流程填好各项材料后,层层递交。
律师事务所、长沙市律协先后认定了蔡瑛的执业考核为“称职”,长沙市司法局盖了章,最终卡在了湖南省司法厅。
“应盖4个章只盖了3个,就不算通过‘年检’。”蔡瑛说。另外,律所如果没通过年度考核,就不能代理招标等领域的案件。
蔡瑛认为,之所以未能通过“年检”,与其代理敏感案件有关。当时分管律师工作的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曾告诫他应该专注做商业、民事等案件。2014年10月20日,万传友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此后,蔡瑛得到通知,可以去司法厅盖章了。
中部某省律师协会监事长罗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上世纪80年代末,律师事务所逐渐从“国办所”转为市场化运作的合作、合伙制,律师从体制内走向体制之外,“脱钩改制”过程中,律师“年检”制度应运而生。
起初,律师“年检”制度和普通年检制度如驾照、企业的年检区别不大。“但现在多项年检制度都废除了,律师年检制度不仅没有废除反而越来越严格”。
他提到,近十年来,国内“拆迁”等维权案件大幅增加,在重大案件中还出现了“律师团”。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就依靠“年检”,来对一些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进行约束,甚至暂停注册、吊销执业证。
“只有年检才能限制和约束这些律师的行为。”罗鑫说,律师“年检”制度成为拴紧律师的“紧箍咒”。
年度考核是不是“年检”
目前,对律师考核的授权,来自于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律所应当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政府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此外,2010年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与此“配套”,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前者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后者规定,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正是这两份文件,引发了律师界的争议。
2014年7月21日,北京律师程海等17名律师,联合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他们认为司法机关对律师年度考核和行政备案行为违法,要求司法部撤销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和备案。
程海认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才是对该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权责主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都无权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对此,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在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回应,称为“年检”是有些人存在误解。根据律师法,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考核后需要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考核结果,“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而且并不存在“不通过”与相应的后果挂钩的情况。
“年检”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司法部的表态与律师们的主张基本是一致的。2014年7月29日,司法部向程海送达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司法部法制司给程海的回函中说,“律师执业证书未经年度考核备案不必然导致执业证书无效”。
不过,律师们又指出,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了对律所的惩戒性措施,有“私自扩权”嫌疑。比如,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所,有可能被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不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也会被视为“自行停办”等等。
存废争议
黑龙江省政府第17号公报,其依据的是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份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停止对企业年检,企业年检制度被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针对黑龙江省取消律师“年检”的新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表示了谨慎乐观。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说,律师不能是完全自由的市场主体,而有更多的职责,律师的业务水平需要管理,“年检”的初衷是考核律师的称职性。
“它不一定取消得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认为,黑龙江取消律师“年检”并非易事。他说,17号公报只是省政府的一个文件,但是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法的规定,省政府的文件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
“只不过现在大家呼声很高,很多律师都说不应该搞这个年度考核。年检注册大家意见都很大,后来律师法修改的时候就取消了,那次是配合行政许可法的修改。”岳运生说,后来相关规定还是把对律师的考核权放在了律师协会。
作为执业了二十多年的老律师,罗鑫担心,黑龙江取消了“年检”,全国其他地区却并不一定认可。“就像黑龙江的驾照不要年检,但是外地的交警依然会查你一样,还是很麻烦。这需要全国一致,从更高的层面来设计”。
不过,即便黑龙江在下一个年度不再对律师进行“年检”,林钟还是担心自己可能被“重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