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4:37:34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结束了两个刑事案件,在这两个案件中笔者发现了小小的共通之处——认罪与不认罪该如何选择。
有人可能会觉的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事实求是说就好了,但现实情况常常是极其复杂的,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不容易选择的问题,往往也是司法难点。因为每一起案件都存在自己的特殊性,即使同一案件,不同当事人,往往做出的选择都会是不同的,理智的选择可以为自己争取机会最大化,而错误的选择,会让问题雪上加霜。
下面我们以这两个案件为例,小谈如何在认罪和不认罪中做选择。
【案例一】
宋某某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提供汽车货运服务,单次金额超110万,运输次数公安机关认定为多次,其自认为6次左右,罪名成立不考虑其他情节量刑在7年以上10年左右。
由于当事人始终不承认知晓运输货物为香烟,使得本案成为疑难复杂案件,涉案人员性格固执、偏执,面对12处非常理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口头认罪但陈诉事实时却不认罪,(也就是假认罪)。
本辩护人经过6次提交书面辩护材料,多次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口头交流案情,并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2次变更强制措施,3次开庭,1次延期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
本案当事人如果不属于性格偏执型,在第一阶段公安机关就已经答应为取保候审,后期判处缓刑几率极大;如果检察院时能回心转意退一步海阔天空也有很大机会取保候审;开庭时如积极认罪,很有可能判处缓刑。
这是一个兼有正面和反面教育意义的的案例,当事人什么时候该坚持,什么时候应当低头应当考虑清楚,这直接关系到自己重大利益。像本案中,辩护人看来,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不认罪情有可原,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阶段案件相对明朗后的选择和坚持是完全错误的,特别是嘴巴上认罪,陈述事实又不认罪是非常愚蠢的“小聪明”。
让人认错认罪其实是违反人性的,人都是不愿意承认错误的,但是俗话说,好汉不吃眼前亏,不要撞了南墙才后悔,那是来不及的!
【案例二】
林某某销售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8次收购盗窃柴油,涉案金额3万5左右,检察院建议量刑2年半到3年半,法院最终量刑1年。
本案本也可以取保候审,并可以处以缓刑,但当事人未听劝告,在公安机关不愿认罪,最终判处实刑。虽然量刑结果远少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辩护人认为,这也完全属于没有必要的牢狱之灾。
这两起案件都面临着主观是否明知的问题: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就是构成犯罪,不明知或者不应当明知就不构成犯罪,虽然以上两起公安起初的认定最终被证实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去年也有多起案件因为无法认定主观问题而最终无罪释放,包括今年在办案件中,也有多起很可能认定无罪。
所以,在办理以上类型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更应当认真仔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