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4:41:0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执业道路上,每一步都如履薄冰。唯律己,自勉,不断提升专业素养,谨慎执业,审慎尽责,将法律信仰牢记心中,才能使迈出的每一步都踏实而坚定。
不仅仅慎行还要慎言,唯有依法行事,方立于不败之地。
近日,法律圈又发生了一件大事,惹来争议不少,原因就是,广东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因在两起刑事案件中发表了不当辩护的意见,被广东省司法厅下达《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以下是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这份处罚决定书一经传开,律师们纷纷诚惶诚恐,担心自己哪天也会因为辩护观点也被定性为“违法性质,情节恶劣......” 要知道,律师依法是享有法庭上提出法律意见的辩护自由和豁免权的。《律师法》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违反该规定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范,构成“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甚至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细观这份《处罚决定书》,文中并没有标出刘正清律师在两起刑事案件中具体发表了那些违法辩护意见,这也是让众法律人摸不着头脑的地方吧?裁判文书网上,法萌君查找了这两起案件,看看法律文书是如何载明刘律师的辩护意见的。
可惜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没有找到(2016)新刑终73号案件的裁判文书,只找到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终557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根据这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刑事裁定书的记载,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艳明的辩护律师正是刘正清,“上诉人李艳明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李艳明没有传播“**功”宣传品以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李艳明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则认为,“上诉、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律圈的人应该知道,这不是第一起律师因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处理或投诉了。2018年网上热传评议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其中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的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社会稳定”进行函告,并要求“函复”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20日,长沙律协公众号发布警示通报,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林政两名律师均有在2017年12月代理案件中,“在庭审过程中否定某邪教组织的非法性质”,被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2018年11月2日,长沙市司法局给予两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任何豁免都是有限度的,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即使在规定律师豁免权的国家和地区,也对该权利规定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宪法,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的例外规定。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根据通报,2018年上半年,司法部共公开处罚通报6批138件次,涉及122名律师和17家律所,其中36名律师和2家律所被吊销了执业证书。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既然在中国执业,前提就是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运用和维护好现行的法律法规。清楚现行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自己的言行底线,才能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前有两名律师因为此类辩护观点被处罚中止执业,现又有律师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事实再一次证明,律师的言行举止,从来不是因为有了辩护豁免权就是什么法外之地。否则,不光别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了,自己也会因执业越界受到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来源:法务之家、刑事实务、刑事正义、烟语法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