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刑事二审律师电话(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排名)

时间:2023-05-11 18:23:42来源:法律常识

苏州市刑事二审律师电话(苏州刑事案件律师排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经济状况、对方是否聘请律师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通常情况下,律师代理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律师费用就成为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为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鼓励当事人更好地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以下案件类型中,合理律师费部分由败诉方承担。

一、侵权类案件

1、 著作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相关案例: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凯西恩改商贸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陕04知民初129号

裁判观点:鉴于原告因维权需支付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属于必要合理开支,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 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相关案例: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溪县物而美南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70号

裁判观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物美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物而美店向物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 。

3、 专利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相关案例:零贝电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58号

裁判观点:考虑到八方公司实际支出公证费372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1899元,并委托专利代理师代理本案诉讼等情况,酌情确定零贝公司赔偿八方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开支5万元。

4、 网络侵害人身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相关案例:韩宇辉、薛圣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粤01民终14711号

裁判观点: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结合本案案情、案件的难易程度、侵权行为的起因和严重程度、薛圣勇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制止侵权行为措施等多方面因素,以及参考行政部门对律师费用的指导意见,一审法院酌定支持律师费5000元。

5、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6、 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相关案例: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裁判观点:原审法院认定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为本案原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万元,为完成涉案损害赔偿经济分析报告支付7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483196元,两项合计2483196元。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有关其为制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原审合理支出2483196元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7、 人脸信息类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违约类案件

8、 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相关案例:阳容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岳阳容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容源水上加油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湘06民终3503号

裁判观点:岳阳容源水上加油站未按约定支付油款构成违约,舟山中速公司为案涉债权实现,与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在终审判决书下达后十日内支付。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虽然代理活动尚未终结,但律师代理费仍属于舟山中速公司的必然损失,且舟山中速公司二审中已向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支持30000元律师费未超出《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故本院予以确认。

9、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案例:牛永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261号

裁判观点:恒康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负担民生信托公司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而第三人牛永华既未按《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又未在合理期间内解除股权质押亦有一定过错,理应适当分担。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牛永华负担10万元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

10、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非诚信诉讼行为方承担

11、滥用权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相关案例:江西卡娜链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与杭州自强链传动有限公司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73民终168号

裁判观点:在海关阶段支出的律师费所涉工作有部分发生于卡娜公司产生主观过错的时间节点前,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12、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民终57号

裁判观点:东信公司反复起诉、撤诉、又起诉的行为,致使系争《框架协议》解除纠纷多年未能进入实质审理,无谓地拖延了诉讼进程,额外增加了海隆公司的诉讼成本和律师费用,应当认定为系东信公司滥用诉权、不当保全所导致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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