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0:06:25来源:法律常识
失信被执行人:尹三祯
身份证号码:370126197404032119
住址或单位:商河县孙集镇前坊子村
未履行法律文书:(2013)商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5)商执字第130号
未履行执行标的额:赔偿款9400元及利息
举报电话:0531-84865376
附:(2013)商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商商初字第675号
原告商河县荣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孟繁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三祯,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原告商河县荣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告尹三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商河县荣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三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河县荣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称,被告尹三祯多次赊购我单位饲料,于2011年12月10日为我单位出具9400元的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饲料款9400元;二、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尹三祯出具的欠条一张。
被告尹三祯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尹三祯赊购原告商河县荣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于2011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94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款项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
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尹三祯赊购原告商河县荣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后为原告出具9400元的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饲料款94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三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河县荣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饲料款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三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菁
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
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