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1:35:08来源:法律常识
秦皇岛网友问“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嫖娼或卖淫?
一秦皇岛网友咨询称:自己与一附近的人约来的女子发生“一夜情”,女子向其要红包,男子便将包内携带的一张500元超市购物卡送给女方。但被女子丈夫发现,女子丈夫称要报警举报该网友嫖娼,要求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在治安处罚中,一夜情属于嫖娼或卖淫行为吗?
类似案例:一男子与一女子在某住处发生性关系,该男子同时向女子支付150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分局查获,公安分局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男子给予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公安分局亦对女子进行了行政拘留14天和没收1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男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维持了原决定。后男子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了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男子依然不服,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至此,案件告一段落。故,本案例中男子的行为构成嫖娼,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本案例中,该男子诉称,女子职业是一名翻译并非性工作者,他们是通过互联网认识的,经过交谈,他对该女子产生爱慕之情,随后选择在七夕节当天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因此应属于“一夜情”范畴。而法院查明,该女子事前通过与他人联系,表示欲通过卖淫赚钱,如果成交则会向联系人支付300元。
嫖娼与卖淫应符合以下三个特征: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3、发生性关系。该男子与女子之间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特征。
秦皇岛网友的本次经历,女子是附近的人约来的,双方属于不特定异性,二人也进行了金钱等值的交换,并发生了性关系。因此,男子的行为属于嫖娼,女子构成卖淫。
实践中,一夜情并非法律概念,并不能成为卖淫嫖娼的法定抗辩理由,通常应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结识时间的长短、结识的目的和动机对案件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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