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6:59:18来源:法律常识
《看守所条例》实施27年后即将升格,公安部日前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6月20日《新京报》)
看守所羁押的人员,大多是处在侦查、公诉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因没有经法院判决定罪而常被称为“未决犯”。我国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确认了未决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会见权。而在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往往并不会允许在押“未决犯”会见其亲属,这甚至已成为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铁规”。
究其原因,是一些办案人员担心案件尚未“尘埃落定”、事实尚未调查清楚,如果允许未决在押人员与其近亲属会见,可能出现“跑风漏气”或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形。另一方面,未决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内心空虚、孤寂,迫切想见其近亲属,而侦查人员往往利用在押人员这一心理,将其作为侦破案件的“撒手锏”。说到底,这都是“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等落后观念在作祟。
事实上,不论是在国际准则中,还是在域外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都有对于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的明确规定。联合国于1988年12月9日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9条明确规定:“除须遵守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合理条件和限制外,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接受特别是其家属的探访,并与家属通信,同时应获得充分机会同外界联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也秉承了我国宗法传统观念和儒家伦理观念,体现了对未决在押人员的关怀、爱护与尊重,能促使他们在看守所真心悔过、主动认罪甚至主动坦白交代余罪。同时近亲属的会见也可以起到对羁押场所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使得诉讼程序的运行更为高效。
看守所作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羁押,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场所,其在押人员的状况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目前规范我国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只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而这些规范的位阶较低,法律强制力也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近亲属和监护人,就是新增的内容之一。当然,在以立法的形式将亲属会见权上升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未决犯的会见交流权加以规制。亲属会见与律师会见是不同的,要对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制定更为严格的程序,以防止影响侦查、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事情发生,从而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