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7:12:52来源:法律常识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8〕149号)有关精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着力保障公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均衡化、社会化、优质化。
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工作要求,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通知、受理、指派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我市刑事案件辩护率,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推进庭审实质化,促进司法公正。
启动时间及试点范围
从2019年1月起,在全市所有区县开展试点工作。
主要工作措施
01
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02
建立刑事法律帮助制度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03
建立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机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下设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04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不断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05
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06
规范人民法院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或者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07
优化辩护人更换流程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08
强化办案指导监督
综合采取第三方评估、日常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和听庭、回访等措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案件跟踪监管和实时评价,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刑事辩护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推动辩护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强化行业管理,积极引导、监督辩护律师遵守执业纪律和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编辑:郎开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