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5:25:09来源:法律常识
6月2日,
苏州市检察院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10件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两部门希望通过发布这批案例,起到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推动行业治理的积极作用。
该批典型案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部门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根据案情需要,主动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参与指导案件办理,为确定赔偿责任、赔付方案等提供专业指引,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质增效。
制度衔接。
开展诉前磋商,加强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既体现了对环境污染零容忍,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社会资源浪费。
执法同步。
在执法过程中同步调查违法排污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能及时查清损害事实,也节约了行政成本。
区域协同。
立足长三角一体同步保护,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的环太湖、大运河流域等线索分别移送外省相关检察机关,邀请外省听证员参与公益诉讼听证,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区协同治理机制作用。
实效凸显。
积极引导赔偿义务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替代性修复,既督促赔偿义务人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又改善了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据了解,2021年以来,苏州市检察机关协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检察蓝”携手“生态绿”,共同构筑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最大同心圆”。2017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1244件,推动修复被污染水土17.6万平方米,索赔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3.1亿元,多个案件入选全国和全省典型案例。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苏州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含重金属废水排放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高新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多个赔偿义务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吴江区某建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昆山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工业园区某包装材料公司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相城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吴中区张某、沈某非法收集处置废油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张家港市某食品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姑苏区某环境科技公司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太仓市张某、彭某非法排放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苏州常熟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含重金属废水排放河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常熟生态环境局夜查发现,常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通过雨水管道外排含重金属废水,经监测,排放废水中总铬浓度超标三倍以上、总镍浓度超标十倍以上,污染了周边河道,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常熟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本次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8.16万元。
二、办理结果
2021年6月21日,在常熟生态环境局以及常熟市检察院见证下,属地政府与常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展诉前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对镇域景观河道太平浜开展替代性修复。目前,修复工程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修复方案预期目标。
三、典型意义
一是市镇联动,建立完善磋商机制。结合常熟镇域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属地镇政府全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检察机关全程见证监督,共同推进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属地参与,确保生态修复实效。推动实施符合属地实际需求的生态修复工程,不仅使赔偿义务人落实了赔偿义务人主体责任,而且改善了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三是完善机制,率先建立联动机制。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与常熟生态环境局及时总结经验,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共同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作配合守住生态环境绿色底色。
苏州高新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多个赔偿义务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苏州高新区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矿物油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石某进行处置。经调查,石某从多家公司收购废矿物油,并将废矿物油加工后销往一些建筑工地使用。涉案废矿物油含有二氯甲烷等挥发性有机物,案发现场及周边沟渠废水中检出石油类物质,上述物质可能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经专家认定,本案环境损害数额为74.3万元。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二、办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共15个,各当事人均主动提出生态环境赔偿意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虎丘区检察院共同参与磋商,最终,各方对损害责任分配、赔偿修复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当事人主动承诺在诉前缴纳赔偿金。虎丘区检察院结合各当事人犯罪事实以及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情况,对部分当事人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作出刑事不起诉处理;对犯罪数额较大、尚未履行赔偿责任的部分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各当事人赔偿责任均已履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一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两项制度虽然实施主体不同,但在目的、诉求、适用范围等方面高度契合。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督促当事人履行主体责任,既保障了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又避免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浪费。二是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评估。本案通过邀请专家出具意见的方式,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赔偿费用,积极探索破解“鉴定难”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鼓励赔偿义务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采用“先民事后刑事”模式,对积极参与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当事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刑事量刑建议。
苏州吴江区某建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9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某建材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将冲洗废水和雨水全部收集并回用于生产,而是通过雨水管道外排。经采样检测,外排水水样中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3200元。吴江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二、办理结果
2021年9月,吴江区检察院召开损害赔偿磋商听证会,邀请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吴江、青浦、嘉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医务工作者等多名听证员参与听证磋商。经各方充分磋商讨论后,就赔偿金额及履约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公司依约履行了赔偿主体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根据吴江生态环境局与吴江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公益诉讼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吴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吴江检察院,两部门利用各自职能优势,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质增效。二是加强跨区域协同治理。立足长三角一体同步保护,吴江区检察院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分别移送浙江、上海等地检察院,邀请浙江、上海等地听证员参与评议,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区协同治理机制作用。三是加强共性问题系统整治。吴江检察院就本案暴露出的码头治理不完善造成生态环境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推动了码头专项治理和问题整改,专项调研报告获苏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
苏州昆山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8日,昆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昆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明知废水处理设施破损泄露,未报告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放任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周边河道。经监测分析,排水管出水口及废水入河口的河道底泥中铜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案发后,昆山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司法联动机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家论证,本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316万元。
二、办理结果
2019年3月,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为推动环境损害及时修复,昆山市检察院同意调解,并引入生态环境、水务部门以及属地政府等监管部门全程参与。该公司主动缴纳赔偿金。历经13个月,修复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评审,原本黑臭河道得以全面改观。2020年9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该公司已完成的环境修复行为予以确认,受损环境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及时修复。
三、典型意义
一是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及时有效衔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开展联合办案,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引导侵权人主动修复环境,实现诉讼效率与环境修复效益最大化。三是多部门参与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成效。在“诉中”修复模式下,积极构建职能部门监管、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多元共治机制,共同督促污染者严格履行修复义务。
苏州工业园区某包装材料公司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苏州工业园区某包装材料公司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与属地派出所联合调查,在厂区内挖出6.55吨类似废油墨、废胶水等物质,经鉴定分析,部分样品属于危险废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
二、办理结果
鉴于该公司违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隐蔽性较强、案情较为复杂,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联合办案。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业务技术优势,联络协调司法鉴定机构,配合开展废平衡核算,确定了该公司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处置量等关键证据。经鉴定评估,该公司本次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82.328万元。2022年4月,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目前该公司已基本完成修复工作。
三、典型意义
一是发挥部门优势,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紧密协作,共同选定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确保鉴定评估内容客观全面,确保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二是提升办案水平,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公安机关应邀提前介入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协调鉴定机构开展废平衡核算,对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关键作用。三是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开展普法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逐渐缓和了企业对立情绪,最终企业愿意全力配合,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苏州相城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4日,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苏州某机械公司将车间收集生产废水的沉淀池外接下水道直排废水,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某污水处理厂。该案件移送相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涉废水不属于“有毒物质”,不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2020年12月4日,相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相城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
二、办理结果
相城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经评估鉴定,该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938.2元。2021年5月28日,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相城区检察院派员参与,同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年8月22日,苏州某机械公司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替代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11条规定,相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从轻予以罚款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统一。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客观、责任主体明确、违法行为人磋商积极性高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主导作用,邀请检察机关见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到位。二是因地制宜打造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样本。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2021年以来,相城区检察院与相城生态环境局共同落实会签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办法》,成功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13起,有效凝聚维护区域生态文明合力。
苏州吴中区张某、沈某非法收集处置废油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8日,吴中生态环境局查获张某、沈某经营的回收废机油再利用作坊废机油等物质共计28.45吨。经鉴定,场地堆放的废油桶、产品“脱模剂”桶含危险废物总石油烃,污染周边土壤。吴中区检察院对张某、沈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专家咨询论证,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8.36万元。
二、办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吴中区检察院与张某、沈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沈某自愿支付8.36万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已履行完毕。吴中区检察院结合涉案当事人履行公益损害赔偿等表现,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刑事量刑建议。姑苏区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从轻判决。
三、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协同联动,密切合作。本案通过区、镇、村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联动成功查获。检察机关应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现场勘查,从取证固证、完善证据链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保障案件顺利办结。二是严格环境修复,跟踪监督。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修复过程跟踪监督,参与案件调查、修复方案制定、土壤修复全过程。协同生态环境部门推进对受污染土壤进行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完毕后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评估鉴定,确保达到修复环境的效果。三是完善衔接机制,线索互通。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针对污染链条“上下游”企业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线索,开展执法调查,并将线索移送生态境部门,建议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上述企业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防止污染的措施,以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苏州张家港市某食品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8日,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发现苏州市张家港某食品公司因雨水管道破裂,扎破位于雨水管道上方的污水管道,导致污水排入雨水窨井。经采样检测,排入雨水窨井水样和雨水管道排放水(排入新丰河)水样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该公司上述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办理结果
2021年6月7日,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邀请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该公司复函同意磋商。双方经磋商,同意专家咨询意见中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签订协议。该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立即组织实施替代修复事宜,于2021年8月16日购买了不低于3000元的绿植和苗木,在厂区内及周围完成种植。
三、典型意义
一是多方协作配合。本案是多方协作配合机制的具体应用,河长办将线索同时移交生态环境局和检察机关,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同时生态环境局在办案过程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形成多方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二是简易案件综合认定。对部分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综合认定方法,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相关环境要素第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GB/T39792.2-2020)规定标准,综合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监测报告、法律文书等,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单位治理成本的咨询意见,从而对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进行认定,避免鉴定评估费远高于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而出现费用倒挂的现象。
苏州姑苏区某环境科技公司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日,苏州市姑苏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交办单,赴现场查获不法行为人正在填埋强碱特性的“电石渣”,电石渣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经组织监测单位对土壤和各类固体废物等进行取样,对可疑区域进行覆盖,组织固废处置公司将填埋的“电石渣”及污染土壤进行挖掘,共清理244.4吨移送至固废处置单位暂存,减轻对环境的损害。
二、办理结果
2021年9月6日,姑苏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应急处置后填埋区的土壤中砷、铅检测值满足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部分点位检测值仍高于对照点检测值,宜选择替代性修复方案。姑苏生态环境局与涉事企业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订赔偿协议。涉事企业共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33.059万元。替代性修复方案为元和塘小石桥河南侧河岸生态修复工程。目前,替代性修复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典型意义
一是及时处置现场,防止污染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落脚点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环境的损害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既有利于修复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修复效果。二是积极联合司法机关,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掌握初步情况后,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在开展磋商的过程中,邀请检察院派员监督见证,提升磋商公信力。三是因地制宜,选择替代性修复方案。本案污染地块即将开发,原址修复成本过高。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选择替代性修复方案,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时也改善元和塘小石桥河南侧河岸的沿河景观。
苏州太仓市张某、彭某非法排放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0日,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发现张某和彭某在塑料制品公司厂区内从事非法电镀活动,二人开挖地槽、铺设地埋式管道,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南侧河道。经监测,排放水中锌、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浓度超标。张某、彭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太仓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评估报告认定本次违法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602元。
二、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太仓生态环境局对本案启动索赔,与张某、彭某召开磋商会议,邀请太仓市检察院对磋商过程进行见证和法律监督。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修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张某、彭某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完成了替代性修复。太仓市检察院持续跟进案件办理,对张某、彭某提起刑事诉讼后,结合涉案当事人履行公益损害赔偿等表现,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刑事量刑建议。
三、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本案线索系网格员提供,注重对网格员的环保宣传培训,充分发挥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排查、反馈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的作用,及时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二是积极构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位一体”模式。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同合作,太仓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查明废水流向;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案件办理,结合涉案当事人履行公益损害赔偿等表现,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刑事量刑建议,引导其主动赔偿。三是注重普法宣传。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对赔偿义务人的宣传教育,使其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环境的主体责任。
来源丨第七检察部
编辑丨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