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8:06:35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盗窃罪一案为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东公取保字 (2018) 号
【案情简介】
2017 年 11 月初,刘某来到东莞找工作。在厚街陆续找过几家公司应聘,但 均以公司住宿条件不合意为由拒绝公司招聘。后几家公司均以其宿舍财物被盗向 公安机关报案,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安机关以刘慧青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 留。
【办案经过】
刘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迅速找到团队律师,咨询相关情况。 经团队律师详细的解读后,家属委托团队律师代理该案。代理该案后,团队律师 数次会见刘某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经了解刘某确有盗窃上述公司财物的行为, 但实际盗窃金额不高。后团队律师多次向公安机关了解、沟通案情,并提交取保 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采纳团队律师意见,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将刘某变更强制 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最终结果是团队律师通过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后,公安机关采纳团队律 师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团队律师根据会见刘某后取得的基本案件信息,不断与公安机关沟
通,说明其盗窃金额确实不高,主观恶性也不强,最终公安机关也采信了团队律 师的意见,最终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