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0:45:05来源:法律常识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判决书参考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603刑初8号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智强,男,2003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高中文化,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住所地濉溪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2年8月31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5日被本院以涉嫌犯强奸罪决定取保候审,由濉溪县XX局城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淮北市XX局第二看守所。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2)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智强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1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智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智强与被害人许某某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同年8月30日22时左右,许某某在朋友李某某的陪同下应王智强邀请前往淮北市相山区“SPACE”酒吧喝酒娱乐。次日凌晨3时许,王智强以送许某某回家为由,将许某某的手提包拿在手中,后以归还手提包为许诺,带许某某乘出租车至淮北市相山区“天骄快捷宾馆”,并以此要求许某某送其进入宾馆房间。进入房间后,在许某某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王智强强行亲吻许某某面部、颈部,并用手触摸其胸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许某某强烈反抗挣脱后,给其朋友拨打电话时被王智强挂断,导致电话未接通。后许某某称自己朋友是警察,王智强因害怕便停止了侵犯行为,随后许某某离开宾馆房间,王智强未阻拦。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介绍信及查询记录,鉴定书,视频资料,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智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智强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智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智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智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智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智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王智强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智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兴召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玲玲
律师评议:
本案为犯罪中止,而且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