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2:05:5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8月27日记者获悉,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在成都市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2021年1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成都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并要求我省抓紧制定出台开展试点工作的操作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
1、试点工作具体做什么?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是指国内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协议的方式聘请外国国籍且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国内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律师事务所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参与试点的范围和主体?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可以参加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是指经省司法厅许可在成都市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国内律师事务所在成都设立的分所)。
3、试点律所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30人以上(不含本所派驻分所律师和分所聘用律师人数);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党建制度;
(四)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4、试点外籍律师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应条件。
5、申请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由省司法厅对国内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及拟聘任外国法律顾问是否符合受聘条件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律师事务所可持备案登记表前往成都市科技局(外专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业务,凭外籍律师本人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到省司法厅领取其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6、如何进行考核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外国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外国法律顾问的执业情况、是否在华居住和就业许可情况,应当纳入该国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对于在年度检查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内部管理有突出问题的,由该所所在的设区的市司法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的设区的市司法局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报省司法厅取消该律所试点资格。
对外国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由省司法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可以建议外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得国家或地区的律师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受聘的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协议,注销备案并收回其外国法律顾问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省司法厅的处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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