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2:56:5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XX年9月23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重庆“某某公司”经授权独占性获得开发、使用《某某传奇》许可产品以及对侵犯《某某传奇》著作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XX年6月8日起至XX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一小区房内,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购买《某某传奇》“某某”版本及客户端登录器,擅自租用和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后取名《某某1传奇》用于营利性运营。刘某某在互联网上注册www.05xxxx.com域名作为《某某1传奇》网站,并在该网页中进行游戏公告,提供游戏客户端、登录器的下载链接和游戏的充值端口。刘某某通过某平台的专门账户收取玩家的充值费用,平台每天进行资金结算后,转入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刘某某共获得充值收入309736.41元。经鉴定,《某某传奇》与《某某1传奇》客户端文件一致,二者安装文件相同数占比为98.88%。
XX年9月23日,刘某某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刘某某与“某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某某公司”对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声明、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电子证据现场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万元,余款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