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22:33:2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丽水检察
2月11日,由丽水市检察院牵头起草,并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细则》。
《工作细则》根据两高两部刚刚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浙江省公检法制定下发的《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原则,完善细化了相关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行为,积极主动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确立四个原则
一是密切协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遵循分工配合的原则,加强沟通联系,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及时惩治。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应当优先办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快侦快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判。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三是从严惩治。对于妨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的标准,量刑时依法从重把握。对于利用疫情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应注重违法所得的收缴,并加大财产刑的运用力度。
四是办案安全。各级机关在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从快从严,也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确保办案安全。
突出四大协作机制
一是案件通报机制。公安机关在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立案后,应即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妨害疫情案件,应即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通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简要案情、涉嫌罪名等。
二是案件会商机制。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事实认定、定性及处理存在争议的,应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并及时向当地政法委汇报,必要时提请当地政法委牵头会商研究。案件会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上级机关会商决定。
三是线索移送机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线索核查、处理结果。
四是信息发布沟通机制。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在对外发布有关案件定性的信息时,应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
细化四种办理机制
一是提前介入机制。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立案的通报后,应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是灵活办案机制。对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可以通过视频进行见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开庭审理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优先采用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即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案件材料,避免人工实物传递。
三是权利保障机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辩护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是备案指导机制。为便于上级机关掌握全市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查处情况及对下指导,各县(市、区)公检法机关应在立案时或收到通报后即时上报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并报送相关法律文书;上级机关应当建立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专门台账,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全程跟踪指导。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6件妨害疫情管控案件,批准逮捕1件1人,提起公诉1件1人。缙云县检察院办理的妨害疫情防控的俞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公安机关于2月4日立案,2月7日报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当日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当日即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于2月10日即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