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咨询(济阳刑事案件)

时间:2023-05-13 00:44:55来源:法律常识

济阳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咨询(济阳刑事案件)

被告人秦某梅,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71********,汉族,小学肄业,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刚,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楼镇**村**号。2005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2010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63********,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梅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侯某刚、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梅在其经营的位于济南市济阳区龙海路**街**路东的百姓足疗店内,组织、控制四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为其提供饮食、住宿,提供卖淫场所,收取嫖资并按照四六分成的方式非法获利。被告人侯某刚、米某某明知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协助秦某梅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收取嫖资。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梅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侯某刚、米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秦某梅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侯某刚、米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世人爱财也要取之有道!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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