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03:17:52来源:法律常识
据3月18日上海警方发布的通报,郭美美因制造、销售违禁减肥类食品,被警方刑拘。民警先后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的嫌疑人郭美美等75人。警方捣毁生产窝点3处、销售窝点24处,现场查获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65000余粒、生产原料约34公斤、生产设备3台以及外包装20000余件,涉案金额达5000万余元。现涉案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从上述警方发布的通报内容上看,对郭美美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给大家看一下法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我们再看一下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呢?
警方发布的案件信息有限,暂无法知晓其他案件细节。单就涉案金额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此,如果警方初步认定的“涉案金额5000万元”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未发生变化,该团伙主犯可能面临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郭美美2019年还因开设赌场罪受到刑事处罚,因此这一情节无疑会加重其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