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有实力的刑事诉讼律师(宁波最厉害的律师)

时间:2023-05-13 03:39:40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有实力的刑事诉讼律师(宁波最厉害的律师)

记者 | 钟坚

特约撰稿丨顾玲丽 木栀

编辑丨江淼

“亿万富姐”吴英因离婚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时隔十余年后,在浙江女子监狱服刑的吴英以刑事自诉名义,控告丈夫周某犯有重婚罪。

11月16日晚,吴英父亲吴永正告诉记者,他接到东阳市公安局某警官的电话,告知吴英丈夫周某的重婚案已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目前周某已被取保候审。

吴英家人提供的落款为2021年8月4日的刑事自诉书中,她写道:“家人来会见我时,告诉我2011年周和别的女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会见时我问周有没有此事,并告诉他那样做已经是重婚行为,周没有否认。”

2021年8月4日吴英提交了刑事自诉状

在刑事自诉书中,吴英提及,早在2012年8月,吴英丈夫周某到女监来提离婚的事,后因双方协商不成,无法离婚。而当年的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年后,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而后又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吴英已在监狱服刑近十年,但与丈夫周某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

今年以来,吴家人得知,周某和其他人非法生育的两个小孩,已到上学年龄,或许小孩黑户无法入托入学等原因,周某在今年的4月,向狱中的吴英提起离婚诉讼,希望获得自由身。随后不久,周某又主动撤案。

但吴英很快作出反击,向东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刑事自诉书,控诉丈夫周某犯有重婚罪,要求法庭对其进行惩处。而后的9月14日,吴英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周某离婚,同时对近5.97亿元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平均分割。

2021年9月14日吴英提交了民事自】起诉状

今年10月2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但随之而来的是,这起离婚案涉及近300万的巨额诉讼费,需要向法院缴纳,但昔日的“亿万富姐”吴英已无力支付。

离与不离,撤案还是办案,成为如今摆在吴英、丈夫周某和法院之间的难题。

吴英丈夫涉重婚,目前已被取保候审,狱中的吴英知道丈夫已有女人

10月底,在狱中服刑的吴英提起离婚诉讼,引起各方关注。多方媒体联系当事一方吴英的丈夫周某未果。

11月14日,记者终于打通周某电话,对方称是周某朋友,并表示,周某在“半个月前都进去了,你们怎么可能联系到他”。随后他又表示,周某目前是取保候审状态,希望媒体不要再去打扰他。

对于女儿与女婿周某的此番离婚诉讼纷争,吴永正表示他事先并不知情。吴英在2014年控告周某重婚罪一事,他也是今年才知道。随后,他接到东阳市公安局的电话,告知周某已涉重婚罪,目前被取保候审。

吴永正

此前的8月4日,吴英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追究周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在自诉状中,吴英透露,早在2014年8月22日,她就向东阳市公安局控告周某涉嫌重婚罪,然而东阳市公安局接收并出具回执后,便再无进展。

在东阳市歌山镇吴英家里,吴永正向记者出示该受案回执。回执表明,案件已于2014年8月22日由东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东公(刑)受案字【2014】37号)。

令吴永正不解的是,2014年受理的案件,在此后7年里竟一直没有进展。“要么就是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要么就是处理了,只有这两个结果。既没结果又没回复,这事就很奇怪。”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姚君威律师表示,东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出具的受案回执只是报警记录,只能表明该案件已受理,但不能表明已立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庄燕群律师解释,重婚罪在法律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通俗来说就是“不告不理”,若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或到公安报案,司法机关不需要进行侦查。

她分析,就家属提供的法院告知书和周某已被取保候审的结果来看,法院已将刑事自诉案件材料移送当地公安局,公安局已开始侦办。吴永正也证实,今年在协助处理女儿吴英自诉材料时,当着他的面,东阳市人民法院吕姓法官曾致电东阳市公安局,被告知当年的重婚案并未撤案。

东阳市人民法院告知书

此后,吴永正带着相关材料前往东阳市公安局确认,但刑事侦查大队拒绝见面,也不肯透露案件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因为疫情的原因,吴永正今年才探了一次监,他从吴英处得知,她与女婿周某的离婚诉讼案,以及吴英控告周某重婚罪的事实。

2014年吴英向东阳市公安局报称周某等涉嫌重婚 此为受案回执

对女婿周某,虽然也早知道他在外面已有女人并生育二子,但吴永正内心里并不想撕破脸,毕竟亲戚一场。他表示,“如果他提前跟我说,我一定不会让他这么做。”眼下事情已经闹僵了,他只好告诉吴英,“这次你们自己来定,按照法律程序来就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庄律师表示,重婚罪定罪比较困难,“周某和他人同居生子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因重婚有多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举证会比较困难,首先需要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如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周边邻居认定他们是夫妻关系,或是在第三方处留有以夫妻名义登记的记录等。”她说。

姚君威律师也表示,要证明婚姻一方存在过错,在事后取证确实很难,“因为已经到起诉阶段,双方都会比较谨慎,会规避掉自己过错的行为。比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记录可能就很难调到了,可以考虑从证人证言方面取证”。

在东阳市区振兴路某小区,记者找到周某的父亲老周,老周告知,儿子并不和他们住一起,现在的“儿媳”和两个孙子也很少过来。当初儿子跟别人同居生子,他也没有插手。“多少年了,一个已经进监狱了,另一个人难道不生活了?”他透露儿子工作也多少受此影响,近些年一直赋闲,关键时还要靠自己接济。

周某父亲接受采访

对于儿子周某涉重婚罪一事,父亲老周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如果法院真的判他坐牢,那就去坐牢,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离婚纠纷已有十余年,吴英公公表示儿子“也要过自己的生活”

时隔十余年,吴英为何突然翻脸,旧账重提,在狱中向丈夫提起重婚罪控诉?吴永正认为,这纯属女婿周某无事找事,主动发难,“本来事情都过去这么多年了,吴英也没提这茬,谁知道他今年反而要起诉离婚。”

今年4月15日,吴英的丈夫周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与吴英离婚。传票送达监狱后,吴英便想起丈夫周某在外面非婚生子的旧事来,一气之下提起反诉,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控告周某犯有重婚罪,要求对其惩处。

2021年4月15日周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因财产问题无法厘清等原因,周某又撤销了离婚诉讼。根据公开资料,案号为“(2021)浙0783民初4746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作为原告的周某于9月7日主动撤销离婚诉讼,法院“应予准许”。

吴英与周某的离婚诉讼和吴反诉周的重婚罪,开始都瞒着父亲吴永正,等到吴永正知道真相后,他觉得女婿周某的一系列操作是“脑子进水”,“本来一切都可以和平解决的。”

事实上,吴英和周某的离婚纠纷时间线要追溯到十多年前,吴英案发后。吴永正证实,2009年,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主动提出要离婚,但当时周家没有反应。

老吴猜测是周家不想道义上过不去。“假如那时周家答应离婚,婚是可以离,但他们的做法是要被老百姓骂死的。”这一说法在周某父亲那里得到确认,“当时她都已经判死刑了,我们这方面继续要离婚的话,就算吴英自己提的,我们(这样做)也说不过去。”

第一次离婚就这样不了了之,吴英案出现新转机。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改判吴英死缓。

改判后的当年,丈夫周某第一次主动向狱中的吴英提出离婚。在今年9月吴英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她写道:“2012年周某来女监提离婚的事,家人会见我时告诉我,2011年周某和别的女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他竟然敢这样做,但是我不敢确定事情是不是如我家人说的那样,在会见时我问周某有没有此事,周某没有否认。”

吴英与丈夫周某系自由恋爱,两人结婚后,并无生育。

“她在里面多少年了,我在外面也要生活。”周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道出了其中原因。父亲老周也表达了同样的态度:“他这边真的等不了,五六年过去了,他也要过自己的生活。”但周家自认为的无奈之举,并不能得到吴英的谅解。

吴永正说当时女儿很生气,想告周某,但被他压了下去,他劝吴英:“我们没必要每个人都去得罪,该放一马就放一马。”

吴回忆称,2012年的时候,周某带着法官到狱中向吴英提离婚,“如果那时他没有劝住,吴英那时就要起诉重婚了。”据吴永正所说,2012年周某提离婚的时候,吴英并没有想要他分担债务,只是让他拿出一两百万的补偿,但周某不同意,这个婚最后也没有离成,以周某撤诉告终。

时隔多年后的今年,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吴永正猜测,女婿周某今年提离婚,可能和两个非婚生育的孩子要上学有关,因为没有合法的婚姻手续,周某与外面女人生育的子女并不能享受入籍入托入学的基本社会保障。

“他完全可以把小孩户口登记在现在女人户头,以后上学,最多交一点学费。”吴永正觉得女婿周某因为此事向吴英提起离婚诉讼,触怒吴英反诉控告其重婚罪,明显不值当。

吴永正说,周家经济还算宽裕的,“一年收收房租,几百万是有的。”但在周某诉吴英的离婚案材料中,周某居然提出离婚案的几十元诉讼费,也由吴英来缴纳。

“2012年,有一次他到我家来,我就说你以后不要来了,你来就提一包烟过来,我也不缺这点。你现在有老婆了,儿子都有了,她怎么感受,嘴上不说心理肯定不乐意的。”吴永正说,自此后,女婿周某再也没踏入他的家门。

吴永正夫妻俩的房子在中间一列

11月15日下午,记者前往东阳市区周某家里核实,当天没有见到周某本人。在周家门口,见到一名瘦弱的女子带着两个小男孩,似乎是刚刚放学,看年纪一个刚上幼儿园,一个上小学。该女子见到记者避之不及,听到周某名字更是反应激烈,拒绝接受采访。

周某的住宅位于东阳某商业街,为7层的商住楼,楼下出租为商业店面。据店家透露,楼上似乎是周某自己居住。7楼装饰为茶室模样,记者拜访时,两位中年男子正在喝茶,自称是周某朋友,但拒绝透露周某近况。

七楼茶室

近300万诉讼费未交法院也未撤诉,吴英要求丈夫分担5.9亿婚后共同债务

周某向吴英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吴英向丈夫提起刑事自诉的同时,又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狱中的吴英坚持申诉,但在服刑多年后的她也越来越正视现实。在2018年4月写给家人的书信中提到:“如果我能减刑五十九岁出狱,唯一可能救赎我的申诉之路似乎也渐行渐远,所以要面对现实。”

吴英书信原件

现有与周某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前财产的处置都是早晚需要解决的难题,吴英终于走出了这一步。今年9月14日,狱中的吴英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周某离婚,同时对近5.97亿元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平均分割。在吴英提交的离婚起诉状中,要求丈夫周某共同分担婚后债务共计59794万元。

但随之而来,高额诉讼费成了拦在吴英面前的一座大山。

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此对应吴英提出的共同债务59794万元,仅案件受理费就达到近300万元。

据悉,吴英在法院立案阶段依法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吴英案的代理人吕海波律师在立案后再次提交了申请,但两次申请均未能获法院批准。

吕海波律师向法院申请的理由是:吴英因集资诈骗案被判没收人个全部财产;吴英因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15年,且还在继续接受劳动改造,长期以来没有经济来源;吴英的第二项诉求的是双方分担近六亿元债务,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吴英的情况应属于法律规定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吴英案的另一代理人蔺文财向记者表示,吴英离婚案理应按件收费,只需50-100元,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按标的收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若是吴英要求丈夫周某给付多少钱的情况下,才应该收取标的费。

吴永正认为,这是法院故意刁难,“明知道她交不出来,完全可以免交,或者吴英的财产都押在公安局那边,从财产里扣也行。”

东阳市人民法院原本要求吴英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98.9万元,否则按撤诉处理。但吴英起诉离婚案首个7日交费时限在11月1日就已到期,法院方似乎还在等待吴英的态度。

11月15日上午,吴英代理律师吕海波告诉记者,东阳法院刚刚打来电话,询问诉讼费能不能支付,以及是否改变撤回自诉状中第一项的离婚。“我也不好问他有没有撤诉,因为法律规定是7天,其实早就过了7天。但他现在打这个电话的意思,似乎还是在等。”

吕海波表示,就算法院真的撤诉,吴英还是可以再次起诉,“可能为了避免这样的死循环,法院目前还没撤诉,这似乎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吕海波告诉记者,后续的处理还要看吴英自己的态度,目前他还没办法和吴英会面。

可即使免交诉讼费,吴英的离婚案涉及的财产和债务问题仍然错综复杂。

在吴英的起诉状中指出,自本色公司成立以来,周担任副董事长,两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其中列举了本色公司的对外债务和夫妻共有产权房屋,并称这些债务是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为经营本色公司所欠的债务,要求对以上共计59794万元的债务一人一半判决离婚的同时进行分割,其中包括了刑事债务与民事债务。

而吴英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她和本色公司名下的财产就已进入处置环节,至今未能处置完毕。

在吕海波律师提供的一份吴英集资诈骗案(补充)申诉状中可见,截至2015年1月31日,申诉人吴英已经鉴定但没有判决书扣除的财产、被漏记财产、被严重低估财产合计9.73亿元,而欠款为5.91亿元,不存在资不抵债,直指吴英是否有罪的问题。

十多年来,已年近七旬仍坚持为女儿申诉的吴永正,也在迫切等待着一个结果。谈到自己的近况,他说:“现在脑子不灵光了,除了吴英案以外,其他新鲜事物也记不住了。”在老吴的卧室里,半床被子半床材料。“这几年,为申诉的材料光复印、彩印就花了近40万。”

床上整齐摆放的资料

吴英写给家里的书信,老吴特地都标注有寄发、收信时间,附带几份复印件,同一年份的信被归总在一个文件夹里。吴英案前期,他一个月要到北京五六趟,算起来一年也有30多次。他还记日记,纸上字迹清晰地记录着每一次到北京的时间、地点,又见了哪些人物、说了什么话,订成了一本册子。

吴英这些年写给家里的信

2019年,吴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吴永正亲自把相关材料送到最高检,后来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去北京,直到近年来受疫情影响才去的少了。

现在每隔三个月,老吴就能收到最高检的回复函,对方告知正在对吴英的申诉进行审查。“这说明最高检对吴英这个案子没忘。接下来就要靠运气了,运气好程序走顺了,说不定一下子就过了。”他抽着烟,若有所思地说。

最高检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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