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05:38:53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朔州市朔城区某陶瓷有限公司系黎某某独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效益不佳导致资金周转困难,2012至2013年期间,该企业拖欠罗某某、王某某等35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经多次讨要欠薪无果。2014年1月10日,该公司经理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办理过程】朔城区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该案时,认为黎某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审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多为农民工,符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规定(试行)》要求,决定支持起诉。2020年3月31日,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受理该案后,与刑事检察部门联手开展工作,共同赴看守所对黎某某进行引导、劝说,最终黎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工人欠薪,并与其在广州当医生的女儿沟通,积极筹资。2020年4月10日,在朔城区检察院的主持监督和现场见证下,黎某某委托代理律师向罗某某等35名工人发放拖欠工资30余万元。针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该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该院对刑事民事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探索,是检察机关内部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协作配合办案的典范。借力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优势,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及时发现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件线索。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已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犯罪嫌疑人惧怕被处刑罚,民事检察部门往往会事半功倍,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就得到顺利解决。该案不仅为农民工追回欠薪,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到双赢、共赢、多赢效果。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延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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