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著名刑事大律师咨询(和平区著名刑事大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时间:2023-05-13 07:31: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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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时报

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台湾地区居民杨智渊采取刑事拘传强制措施,对其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嫌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办案机关于8月4日依法变更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由拘传转为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并于8月5日依法通知其家属。针对“台独”分子杨智渊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在开展,从大陆办案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以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调查活动来看,符合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治标准,是依法进行的惩治“台独”、维护国家安全的正常司法活动。

从大陆刑事法律层面来看,对杨智渊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并推进司法检控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刑事正当程序的法治标准。从管辖权来看,杨智渊是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受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其所从事的“台独”分裂行为主要发生于台湾地区,其危害结果波及大陆,有充分的管辖连接因素支持大陆办案机关的法律行动。从刑事实体法来看,《刑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可用于检控嫌疑人的有关犯罪行为。从目前披露的有关杨智渊的“台独”行为来看,完全达到触犯有关罪名的实施行为标准:其一,长期鼓吹“台独”,煽动分裂;其二,成立非法组织“台湾民族党”并担任副主席,以政党平台从事岛内“台独”分裂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其三,鼓噪“公投建国”,支持和推动台湾“加入联合国”,走“急独”政治路线。大陆刑事司法程序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案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正在调查整理之中,随着司法程序的展开,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大陆刑事法治的规范性和惩罚的精准性。

从民进党习惯挑刺的刑事正当程序来看,该案已有司法程序完全经得起法治检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的侦查机关和相应的司法程序。温州市国家安全局是有法定办案权限的刑事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的犯罪证据和线索后可以依法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目前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传和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通常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办案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司法程序推进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在本案中,办案机关首先采取的是拘传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并在拘传法定期限届满前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住所,并需要被依法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配合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以及避免犯罪嫌疑人脱逃或对外串供。办案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司法情况通知其家属,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获得法律帮助。这些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要素和标准,是符合法治原则的,体现了大陆的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民进党的相关指责毫无根据。

杨智渊案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法理和政治层面来看需注意如下方面:其一,该案属于首例以涉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展开刑事侦查的涉台案件,显示出大陆办案机关在依法惩治“台独”层面的执法强化和突破;其二,杨智渊政治身份特殊,是民进党政治范畴的“台湾民族党”副主席,有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的行为表现,但又在大陆有一定的经商、交往活动,政治光谱驳杂,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显著;其三,该案刑事程序启动于佩洛西窜台之际,引起民进党当局关于大陆故意反制及侵犯人权的指责,触及两岸敏感的政治互动神经;其四,民进党当局长期对大陆政治体制和司法程序存在歧视性认知和误导性宣传,杨智渊案再次被其用于攻击大陆,这就导致该案很可能成为司法与政治交织的敏感案件。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体脉络来看,对“台独”行为进行法律惩治是正义的:其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个意义上,“台独”是中华民族之公敌,也是宪法秩序之公敌;其二,在具体法律层面,《刑法》专辟“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刑事诉讼法》配置完整检控程序,《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和平统一与非和平统一的辩证法律体系,《国家安全法》规定全体中国人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法律义务,这些法律元素存在内在法价值的共通性和相互协调的惩罚理性,“台独”在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生存空间,必遭严惩;其三,从大陆执法与司法的法治标准和规范性来看,在刑事程序中已基本完成正当程序的规范建构、证据规则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以及定罪量刑的科学化,对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人权有着明确的制度保障。

总之,杨智渊案是我国依法惩治“台独”分子并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的破冰案件,其司法程序正在依法展开。该案一方面可印证大陆法治进步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释放出依法严厉惩治“台独”的国家意志和法律行动能力,震慑和打击一切“台独”分子,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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