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08:15:16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某的行为是以直接驾车撞击、碾轧的残忍、恶劣手段,积极地追求本案被害人其女友王某某的死亡后果发生,责任要素是典型的直接故意,嫌疑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网友询问:
8月2日11时53分,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指挥中心接报警,在辖区某游泳馆门前,一男子驾车将一女子撞伤倒地。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矛盾将女友王某某驾车撞倒碾压后逃离现场,王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现场视频,一女子躺在地上,一辆白色汽车对准躺在地上的女子碾压过去,撞开另一辆白色轿车后,又掉头再一次碾压女子,后又重复绕圈碾压两次,之后又倒车欲进行再次碾压。
男子开车反复碾压倒地女友,这种恶劣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解答:
张某某的行为是以直接驾车撞击、碾轧的残忍、恶劣手段,积极地追求本案被害人其女友王某某的死亡后果发生,责任要素是典型的直接故意,嫌疑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由于本案被害人已经死亡,嫌疑人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嫌疑人很可能面临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张建军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张建军律师简介
张建军律师,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余年,专注刑事案件。四十多个取保,无罪案例;二十多个轻判,改判案例;十多个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例。全部真实案例。
刑事辩护,越早越好;
刑事律师,案例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