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拘留准备什么(刑事拘留律师找好了家属还能做些什么)

时间:2023-05-13 10:19:3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刑事拘留准备什么(刑事拘留律师找好了家属还能做些什么)

第一部分:授权委托材料

1、家属的身份证

家属作为委托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给律师,律师及时将其他的委托手续一并提交给司法机关,方可顺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2、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因此,仅仅有家属的身份证还不行,还需要提供一份亲属关系证明,来证明律师是由近亲属委托的。

2.1

亲属关系证明,最核心的要素是能够体现家属和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亲属关系这几个要素出现在同一份文件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2

现成的亲属关系证明

生活中常见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本(就户口本而言,关系人需要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或者至少能够看到迁出迁入记录,否则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直接显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不常见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够表明近亲属关系的生效判决,亲子关系鉴定报告等材料。

2.3派出所,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如果家里没有现成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以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去户籍地的派出所开具一张亲属关系证明。

但是,自从政府推行行政证明材料简化之后,很多派出所不愿意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了,这个时候,可以考虑去村委会、居委会开具一份亲属关系证明,通常看守所也都是认可的。虽然,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不是村委会、居委会的法定义务,也可能会遇到工作人员的阻碍,但是土生土长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在友好沟通后,往往也也能开具的出来。

3、授权委托书

家属提供完毕前两份文件后,还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交给律师,并由律师交给刑事案件的承办机关。



第二部分案件相关材料

4、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1常见的有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4.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有重要意义:

第一,法律文书会载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律师能够第一时间根据法律文书载明的看守所提交委托手续、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二,法律文书上会载明案件的承办机关,律师能够第一时间根据法律文书载明的承办机关联系案件的承办人,便于沟通案情;

第三,法律文书上会载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便于律师计算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捕的期限以及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案件的期限,尽早提出对应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辩护相关法律意见;

第四,法律文书上会载明犯罪嫌疑人案涉罪名,能够更有针对性做好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沟通案件的准备工作。

4.3暂未取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很多时候甚至是在家里上门抓捕的,但是家属仍迟迟未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产生这种现象有一个比较常见的原因,就是办案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往往会通过挂号信送达,而且往往会送达到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而并非经常居住地。举个例子,犯罪嫌疑人张三户口在xxx省xxx市xxx县

xxx乡xxx村,但是人早已经很多年前居家迁徙至了北上广的cbd并且买了房子,即使这样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仍然会使用挂号信的方式将法律文书的相关信息邮寄至户籍地的村庄里,这样一来,送达往往很慢。

4.4温馨提示:如果涉及办案机关上门抓捕,家属可以主动问询办案机关的单位,便于后续及时委托律师沟通案情会见当事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捕多日,家属务必需要安排人员及时去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的乡镇邮局和村委会居委会查询是否有办案机关的挂号信。


第三部分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一些材料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家属若知晓案件的情况,可以向律师介绍自己知晓的信息;如果家属不知晓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向律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工作、前科、父母、子女、是否自首等案件基本信息,这样能够更有助于律师及时开展辩护工作。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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