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4:29:12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案件中,家属委托律师,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辩护能起到什么作用,能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个想法非常正常,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很难在所有案件中都能在一开始就形成这样一个明确的目标。有些案件相对简单,案件的关键之处,能够很快提炼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基本上能给家属一个明确的目标,即:辩护追求的结果是什么,结果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大。
但是很多案件是相对复杂的,被告人数多,涉及行为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家属、被告知道的事实并不全面。所以,依据有限的事实,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能够给出一个相对来说明确的目标,是不客观的。
当然,水平高的,有经验的律师,总能在有限的线索中找到头绪,进而能给家属指明一个方向,指出下一步应该做些什么。而往往家属这个时候是六神无主的,急需要这么一个指示。
本案就是这样,这是一起涉及金额几千万,人员几十人的非吸案件,在这么多人员和事实中,辩护人必须提炼出对当事人来说最关键的争议问题在何处。这一问题的成功提炼,能够避免当事人被冤枉,能够挖掘出当事人的有功行为,能够减轻当事人的罪责,能够起到对当事人心理的安慰作用,能够为当事人今后的继续生活奠定基础。
这个争议点,有时候很多当事人自己就很清楚和知悉,因为他们对案件事实最清楚,他们知道自己被冤枉的地方在哪里。但是在有些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对这一点并不是很清楚,有时候是当事人不善于表达,即使自己觉得委屈,但是也说不出自己在什么地方被委屈了。有的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缺乏,难以认清某些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因此,也不能及时向委托律师提供。
这个时候就需要辩护律师来及时发现在辩护工作中这一最核心的问题。
本案是夫妻被告,本人代理的是妻子,其丈夫经我介绍,家属委托了我的一个同事。但是在辩护过程中,我还是做了整体的考虑,因为毕竟家属是整体委托的我。
庭审中很多需要辩护律师讲的问题,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都提到过。但是对我的委托人的丈夫来说,他有自己独特的辩护理由。
我的委托人的丈夫系在该进行非吸行为的公司中的总部工作。通过那些繁琐的账务记录,我发现到了委托人丈夫的一个非常重要而被忽略的行为。就是其在担任公司的主任一职时,即撤换了公司的财务人员,此前该财务人员将公司非吸回来的款项全部交给了公司的河北籍老板(本案的主犯),被撤换后,公司非吸回来的款项即再没有被转移走过,而是全部偿还了到期的借款。也就是说,我委托人的丈夫通过撤换财务人员,制止了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保护了群众的财产不被转移诈骗。
虽然,我的委托人也是被告之一,就她的行为来说,并没有特别的可以进行辩护的地方。但是她丈夫的该行为,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被告主观恶性的问题,还涉及一个被告的社会评价问题。这个问题被揭示出来,对委托人丈夫的主观恶性认定,社会评价的提高,都会有很大的帮助。被告都是本乡本土的,他们的社会评价对他们太重要了,也对他们的心理影响很大。当他们的良苦用心被揭示后,他们在自信心上,在良心的安慰上,都会有很大的提高。这对今后他们的生活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至少确保他们可以以一种自信、坦然的态度来面对今后的生活,不必生活在人们千夫所指的阴影之下。
当我的委托人的丈夫所做出的对受害群众有益的事情被揭示后,无疑会对我的委托人也造成好的影响,他们两个人作为一家人是连在一起的,他们在受害人中的评价整体会提高,进而可能会被原谅。这一点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这个事情发生后,委托人一家已经无法在当地生活。今后,要重新开始,就必须通过这一点来赢得受害人的谅解。
最后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判决书中是这么表述的“徐灵美辩护人所提徐灵美具有阻止受害人损失扩大,并用自己资金退还受害人,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节,徐灵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之合理部分本院将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虽然,判决书用了较为含混的语言,但是能够看出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且在量刑上也确实体现了,这一点我将在后记中讲述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徐灵美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辩护,现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关于什么是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