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4:52:4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泰安市司法局联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就做好全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方案》规定了律师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要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民高效、积极稳妥、协作配合等原则,积极稳妥开展调解工作。
《方案》规定了律师调解组织和场所的建设要求,提出市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成立律师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调解室和律师调解员的审核和确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供具有资质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管理以及考核、惩戒和奖励。市律师协会在市司法局指导下设立律师调解中心,负责建立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做好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协调对接工作;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委托、委派,参与纠纷调解等工作。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负责建立调解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委派、委托,开展纠纷调解工作;负责本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的监督、管理。特邀律师调解组织和特邀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应在人民法院、市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公示栏中公开;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分别设立律师调解室,作为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方案》规定了律师调解的案件范围和工作程序,指出,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调解模式分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当事人自行申请四种,对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数量、调解员更换、调解档案制作、调解期限以及四种工作模式下达成调解协议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向特邀律师调解组织所属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方案》规定了律师调解的经费保障,指出,法院委派、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
《方案》对工作推进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建立律师调解案件管理系统,规范工作行为,定期组织培训、论坛、研讨等活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对工作及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为律师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