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5:04:06来源:法律常识
突然收到一件快递,拆开一看,电话就来了,原来是当事人寄来一箱水果,再次表示我给她作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感谢。其实事情已经过去大半年了,在忙碌的工作中,我也早忘了这件事。空闲下来,拿起案卷,总结得失,发现还是很有欣喜之意。一个刑事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无疑是成就感是最大的。
想想这个案件,在侦查阶段接触当事人时,听她已作了有罪供述,一般来说,能够在检察院配合认罪认罚,谋求缓刑,已是最好结果。但到了检察院后,拿到证据案卷,仔细研究之下,发现竟柳暗花明,证据竟有严重问题,并且不可补救。当事人涉嫌的环境污染罪名,因环境监测站在进行取样的过程中出现致命错误,取样地点选错,导致监测的数据不能被采用。而后来,涉及环境污染的厂房污染点早已填埋,已不可能重新取样。检察院在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最终以证据不足作了不起诉决定。
当然,对当事人来说,虽说逃过一劫,但可一不可再。敬畏法律,才是守身之道。
2021.7.1
辩护词(节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丁勇律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作为其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的辩护人。律师在查阅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陈某某涉案情节轻微,可对其不予起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一、
……
二、“……。
三、认定陈某某向何某、彭某某提供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的证据,我们认为不充分。
本案如果认定陈某某有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七条提供危险废物共同犯罪情节的,因“歇马无名塑料厂”机油壶并非全部来源于陈某某提供,那么共同犯罪的数量应当区分。而陈某某只有达到了提供的废物数量标准在3吨以上,才构成共同犯罪。
四、本案的由北碚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我们认为在监测方法上存在严重瑕疵。
1、监测取样存在严重瑕疵。监测的苯系物系第二类污染物,根据监测所依据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污水监测点位布设规定第5.1.1.1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5.1.1.2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而本案监测布控了三个点,其中两个点布置在车间内排口,一个点布置在外排口。取样取到的是在车间内排口的样品,没取到的恰恰是外排口的样品。(侦查卷P87显示:监测时废水未溢流外排)
2、监测报告参考依据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但本案中我们认为应当参考的是二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4条规定: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而梁滩河属于V类水域。
五、……。
六、……
综合以上的全部情况,陈某某总的涉案情节轻微,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