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9:40:2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永,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赵某永曾因犯盗窃罪,1998年7月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10月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XX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XX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10月XX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永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5日至25日,被告人赵某永在重庆市涪陵区XX国美商城附近、XX商场步行街附近、XX走廊、XX百货附近和XX转盘附近先后5次扒窃被害人王某某一价值人民币900元的VIVOY9S手机一部、魏某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VIVOY50手机一部、王某某二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华为荣耀9X手机一部、王某某三价值人民币400元的OPPOA5手机一部、朱某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OPPORENO3手机一部,另赵某永扒窃了未查找到被害人的荣耀8X手机一部。
赵某永将上述手机销赃后共获赃款人民币2770元(其中被害人朱某的OPPORENO3手机一部销赃后获人民币950元);案发后,民警查获赵某永盗得的VIVOY50、VIVOY9S、OPP0A5、华为荣耀9X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一、王某某三、王某某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永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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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