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11:20:4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持有枪支两把,自制小口径子弹166发。
被告人余某,男,1973年出生,是大庆市某企业的职工。本次开庭,公诉机关指控,1993年被告人余某购买一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06年在网上曾购买消音王射钉枪以及配件,并组装成以火药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在网络上购买自制弹头,空包射钉枪,并自制成166发小口径子弹。
公诉人
经鉴定,鑫盛牌消音王以火药为动力,作为击发枪支,为法律规定的枪支;锡锋牌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为法律规定的枪支,自制弹药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弹药,被告人余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被告人余某的辩护律师
收藏枪支仅出于个人爱好,持有枪支20余年从未出过任何事故,主观恶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酌情考虑宽严相济的司法裁判精神,予以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 余某
悔恨,悔恨也没有用了,事实,我的违法事实都在这,还是希望法庭法官和合议庭能给我一次机会。
庭审当天,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官 杨晨
众所周知枪支弹药极具危险性,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国家实施严格的枪支弹药管控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论制造,持有的用途是什么,均无法改变其给社会公共安全,民众心理带来的巨大危害和巨大不安,人民法院对涉枪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记 者:赵广鑫
来源: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