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刑事犯罪律师怎样收费(上海刑案律师)

时间:2023-05-14 13:01:04来源:法律常识

虹口刑事犯罪律师怎样收费(上海刑案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2年8月出生。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能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通过与律师李某某一起办事期间,私自留下律师李某某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然后伪造多份以胡某某姓名、照片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上均显示“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的复印件印章。被告人胡某某以假证蒙骗国家机关,成功以律师身份代理了徐某某民间借贷案件,获得两条香烟的报酬。后被告人胡某某继续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他案件时被发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执业证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律师执业资格的凭证,是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其本身不具有律师身份,当然不存在任何合法的被告人胡某某名下律师执业证原件或复印件。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律师李某某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伪造并取得被告人胡某某名下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凭借该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达到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目的。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虽然不是原件,但因律师执业证的特殊性,即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特定之人,才持有该证件,所以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仍然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以及证件的公共信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达到了个人的犯罪目的,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法益侵害性和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原件无二。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仍然伪造其名下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于2017年12月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胡某某亦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是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条文来判断本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的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复印件,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对复印件不应该定罪量刑,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复印件是原件内容的再现和固定,起到了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伪造复印件对国家证件公共信用的危害与伪造原件无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小编同意后一种意见。首先,律师执业证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事实关系的凭证,是国家证件。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中“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其本身不是律师,其通过律师李某某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修改李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上的姓名、头像和身份信息,并取得被告人胡某某名下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表象上来看,被告人胡某某在律师李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的基础上,修改李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上的姓名、头像和身份信息,替换成被告人胡某某的姓名、头像和身份信息,类同于变造行为。但是,变造的前提是真实证件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证件进行改制。被告人胡某某伪造的样本系律师李某某执业证复印件,并不是真实的律师执业证。鉴定机构也不能对复印件上的印章作出鉴定。尽管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法院还是支持公诉对本案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罪名。

其次,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其本身不具有律师身份,通过伪造其名下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凭借该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蒙骗审判机关,成功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起到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目的,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起到与原件同样的效力,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和信誉,侵害了律师执业证的公共信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还有,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前,对其适用刑法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刑法修正案九对之前的刑法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增加了罚金刑。由于行为时的刑法处罚规定对被告人更为有利,不具有罚金,因此对被告人胡某某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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