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0:11:06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彭某
【辩护律师】:东莞惠州刑事律师胡文学
【案件概况】:
罗某、彭某、向某、严某等人在湖南长沙许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某电子商务公司工作,许某是公司老板,罗某是公司主管,彭某、向某是专职业务员,严某从2020年5月起任兼职业务员。该商务公司从2019年开始由老板提供客户名单,业务员和兼职业务员负责拨打客户的电话,冒充多个证券公司员工,邀请客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再由微信群里另外一批人在该投资群扮演投资专家对客户实施投资诈骗。
被害人蔡某于2020年5月18日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接到该商务公司的电话自称东莞证券的工作人员以介绍炒股为由添加微信。后蔡某被拉去“万隆教育线上交流19”群,被群内人员以“炒股赚钱”为由诈骗了人民币共2496000元。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本律师在接受其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阅卷以后及结合被告人所述,发现被告人确实构成诈骗罪,并且该起诈骗案,诈骗数额高达两百四十九万六千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行为。但彭某在该诈骗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所起到的作用不大,是从犯,属于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辩护人就该点及其他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有效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可谓是一个较轻的结果。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