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6:01:27来源:法律常识
安康市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律通〔2020〕4号
各律师事务所:
《安康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20年4月18日经市律师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安康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26日
抄送:省律师协会,市司法局,杨弋荣副局长,况汉平书记,市律协会长、副会长
安康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安康市律师协会2020年4月18日五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指导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异地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或标准,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本意见是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等因素;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和部分非诉讼法律事务作出的。本意见仅供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在实施和委托人确定收费时参考。
四、本意见所指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根据办案需要,可另行收取办案差旅、文印等费用。收取上述费用可采取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的方式。
五、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六、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七、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根据政策的调整具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可以依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一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遵照相关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执行。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案件的具体收费。
八、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九、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可以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行程序、仲裁程序)分别收费。
代理一件案件不同诉讼(仲裁)阶段或程序的,从第二个阶段或或程序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十、收费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含附带民事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