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常州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最新)

时间:2023-05-15 17:29:54来源:法律常识

常州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常州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标准最新)

近日,看到某法院的一份判决,其对原告律师费的基本观点是,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中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费试行标准表》,由被告公司支付3800元为宜。这个判决引发我的思考,败诉方应不应该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应如何承担?几点浅显的思考,以期和同行讨论。

一、律师服务费已从政府指导价演变为市场调节价

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有必要把近些年来有关律师服务费的规定做个检索,以便了解律师费从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演变的过程。

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法》,这是新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费作出规定。《律师法》几经修订,现行版本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以协商收费的,仅限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和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颁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废止《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诉,以及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或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通知指出,对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该通知要求部分放开律师服务收费,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颁布《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