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21:39:33来源:法律常识
为帮助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夫脱罪,浙江省宁海县一女子不但自己在法庭上撒谎,还指使4名同村的村民一起作伪证,最终不仅没把前夫“救”出来,反而把自己也搭了进去。日前,洪某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余4人另案处理。
拖欠装修款 前夫变“老赖”
董某与洪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董某与朋友吴某合伙在宁海城区开了一家KTV,并先后与宁波某设计公司签订了三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640余万元,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增加工程量73万余元。在装修过程中,董某陆续支付了装修款460余万元。然而装修完工后,余款却迟迟不见动静。多次催讨无果后,宁波某设计公司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12月,宁波仲裁委员会裁决董某及吴某向宁波某设计公司支付工程余款、违约金共计243万余元。裁定生效后,经申请人申请,2013年7月,宁波中院指定宁海县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董某和吴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通过各种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二人名下的财产,但他们不但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反而百般拖延。此后,董某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先后两次被司法拘留。
私自处置拆迁款 涉嫌犯罪被公诉
2016年底,宁波某设计公司无意中得知,董某在一年前曾有一笔2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便马上向宁海法院反映了这一情况。得知该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多方走访、调查后查明,2015年9月,董某曾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20余万元,然而他不仅没有向法院申报该笔财产,反而将其全部存入前妻洪某的账户,用于归还董某的信用卡债务、其他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2016年11月,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宁海法院对董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同年4月,宁海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董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救夫心切” 指使他人作伪证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董某一直作有罪供述,然而,就在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突然翻供,辩称被征迁的工棚厂房系其前岳父所有,自己只是代替其出面签订了征迁补偿协议,款项虽以其名义领取,但钱都给了前妻洪某,自己一分都没有拿。
后经补充侦查,2019年12月,检察机关仍以被告人董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宁海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的前妻洪某和同村的4名村民,向法院申请出庭作证。庭审中,洪某等人表示,被征用土地上的工棚厂房并非董某搭建,而是其前岳父出资搭建的。借此以证明这笔20万元的补偿款归其前岳父所有,董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对于该5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与拆迁补偿协议、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可能存在作伪证的情况下,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向其反馈该情况,并建议对5名证人涉嫌作伪证的情况进行调查。
后经公安机关讯问,洪某主动承认了其为了帮助前夫董某脱罪,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相关情况,其余4名证人也相继如实陈述了事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作为证人的洪某不仅自己作伪证,同时还指使其他4名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以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真实、客观的提供证言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真实的证言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证人作出虚假证书,不仅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证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故意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 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