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找刑事辩护律师选哪个(南昌刑辩律师哪个好)

时间:2023-05-16 01:15:24来源:法律常识

南昌找刑事辩护律师选哪个(南昌刑辩律师哪个好)

1.我们先来看“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

根据北京日报客户端“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报道 :“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主犯洪峤,于2023年5月7日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洪峤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注意后面的一段话:“西双版纳中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峤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经过一审、二审,洪峤杀人人证物证俱全,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结果宣布后,他就是死刑犯;然而,西双版纳中院在对他执行死刑之前,“安排洪峤会见了近亲属”——即便即将送他“上路”,执法单位还要依法维护其作为“罪犯的合法权利 ”!

再来看,劳荣技案,经过一审、二审,认为“她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已报最高法院复核;纵是如此,她还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允许她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洪峤都是名副其实的杀人犯了法律还保障其合法权利 ,何况劳荣枝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结果还没有下达”呢?她的律师依法为其发声是受法律保障的,也就是吴丹红为其辩护合法!

2。劳荣枝案引起的舆情经久不衰,主要在于“7条人命冤死,劳荣枝逍遥法外20多年,如果不判死刑,还要法律干什么?” 。

但是,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国家倡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能替代法律条文——就是要杀她也要严格遵照法律制度,走完所有的正常法律程序,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具体体现。

呼格案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呼格案案情错综复杂,当‘不白之冤’一朝尽洗,我们除了为不可挽回的生命惋惜,还应该从法理上重新思考司法与正义的一些基本原则,我们要做的,就是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推动司法的进步。”。

突出与强调“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向文明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我们知道随着法制的发展,“疑罪从无”已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具体要求是:对“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劳荣枝在二审时表现得从容淡定,显示了她有过人的心理素质——这当然与法叔叔当庭拿不出过硬的人证物证有一定的关系;假若人证物证齐全,劳荣枝纵有天大的本事也不敢否认一审时自己的有罪供述!

即便如此, 还不能杀,还要遵照正常法律程度审判她——这叫”有法必依“!

2。二审结束后,她的辩护律师吴丹红的观点——“司法公正、证据确凿、疑罪从无”,已经得到了部分网友的认同——为什么?只有如此, 才可以杜绝诸如“佘祥林11年冤狱”、“赵作海冤案”、“罗开友冤案”、“聂树斌冤案”、“二级警督李久明冤案”、“警察杜培武杀妻冤案”……的重复发生……

还有,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有朝一日,你被冤了,到了屈打成招的地步 ,你该怎么办?

吴丹红坚持自己的观点,撰写了“282页,将近20万字的辩护意见书”,主旨是要维护“司法公正”的,深入其中,你会发现让劳荣枝苟延残喘不是重点, “证据确凿、疑罪从无”才是他的诉求,其中的“不要让舆论左右审判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特别在网络时代是有重大意义的。

吴丹红摊上了事了,缘于江西高院致函北京律协:“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辩护律师期间,通过微博、公众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违规炒作案件。”,“还在法庭上发布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

吴丹红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超越辩护律师的权限,否认了以上指控,于4月25日发文来了个针锋相对——

在案件审理阶段,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发通稿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她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政绩宣传。自媒体各种演绎各种造谣各种泼污水,没有任何后果。我依法辩护,一个采访也没有接受,也拒绝让媒体报道律师,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了?

不言而喻,对公检法来说,侦办、审查、顺利终结劳荣枝案是一个政绩工程——毕竟劳荣枝涉及七条人命、四个案子,且都发生在20年前,是真正的大案要案;当然要大肆张扬,说劳荣技是“杀人女魔头”,“假装白莲花”可以增加网民的仇恨情绪,体现侦办案子的艰难,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有责任维护劳荣枝的合法权利——案子还在检察院审理阶段,相关部门就已经用对待杀人犯的口吻发布正式公告了——确实不妥。

这样双方对立不可避免,在公开、透明、公正的法制社会环境中,双方产生分歧非常正常,如果没有矛盾才不正常。

3。从法理上讲,在庭审过程中控(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辩(劳荣技及其律师)、审(合议庭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三方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综观二审全过程,我们已经知道控、审双方意见是趋于一致的。

这样辩方就成为了控、审双方的共同“攻击目标”——虽然不应该形成这样的局面,但是,现实的法律环境中几乎已经是“约定俗成”惯例了。

吴丹红律师在接案前有过声明,自己早实现了“财务自由”,为劳荣枝案作无偿辩护,以此“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有人讥讽他, “就凭你?” ——意思是法律的某些“病态现象”已经积重难返,任何人要凭一己之力改变现状都不现实,弄不好会惹一身骚,吃不了兜着走。

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像吴丹红这样的“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律师迎难而上,充分发挥出自己孜孜不倦的执着精神,正视法律“盲点”,“勇敢 ”碰硬,那么要将冤假错案降低到最低点就是一纸空谈。

吴丹红之所以要为劳荣枝作无罪辩护,是因为他认为劳荣枝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法子英精神控制了,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她是被胁迫的。

——一个涉世未深的女教师,突然跟着一个劣迹斑斑凶神恶煞亡命天涯,就已经说明了这个 问题。

法律允许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是可以按正规程序表达自己观点的,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也不是扬名——退一万步来说,如果他真的成功地钻了法律的孔子,而又名扬天下了,也无可厚非,不应该受到谴责,原本就是他的职责 所在!

上面提到过,控、辩、审在庭审过程中的是相互制衡的关系,而事实上,只要你关注了网上关于此案的所有信息,就不难发现,辩方律师的存在感太低,几乎为零!

我们来回顾二审时的 一个片断

吴:为什么检方提供的51个证人证言都采纳了,而我们提出的却都被否定了?

法官:依法,你们的要么证据不足,要么没有关联性,要么是推理。

吴:为什么幸存者刘某夫妇不出庭。

法官:依法,他们可以不出庭。

吴:为什么就不信劳荣枝是被胁迫的?

法官:依法,劳荣枝没被胁迫的证据充分。

可以推断,这不是相互制衡的关系了,可以说司法机关否决了辩方律师的质疑权力!

因而,作为辩护律师,吴丹红才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包括办案不公,程序不正义等;因为他没有制衡对方的底牌了,好像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但是,一旦遇到了具体的事情,你真要在“父母官”面前当家作主……不说了,你试试看!

4。劳荣枝案二审的辩护律师吴丹红,不是一般的律师,2022年时才44岁,可谓年富力强;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是法律方面的大拿,先后主持、承担了多项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获得过“第一届全国中青年刑诉科研成果奖”、“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学术荣誉,是打官司方面的行家里手。

吴丹红接手这个 案子有自己的使命,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

那些说我蹭热点的可以歇歇了, 这个案件是家属主动委托我,不是我去找的。如果不是限制会见,我一个字都不会公开说。还有说为名利的也太小看我了,我早已料到一些法盲的骂声。 我有更大的野心,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九裕服装:法律分析透彻

劳荣枝的四个案子——江西南昌案、浙江温州案、江苏常州案、安徽合肥案都发生在23年前,年代久远,再取证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案发年代城市化进程还不是十分明显,好多社区都还没有安装现在的社会摄像监控系统,大数据无从谈起,人脸识别技术也不成熟,甚至于连移动电话在三、四线城市内都没有普及,现在能够收集到的当年的犯罪证据极其有限。

而与她一起作案的杀人屠夫法子英已经于1999年12月28日被正法,死无对证!

又根据安徽合肥案的审理结果来判断,落网后的法子英为劳枝揽下了很多犯罪事实;法子英在合肥案中有翻供现象,翻供的内容对劳荣枝的定罪量刑是极其有利的。

事到临头的法子英肯定想到过,杀死一人与杀死七人对自己的处罚是一样的,结果都是被枪决,何不揽下她的罪名,让她活着时念想自己呢?

——毕竟法子英落网后,为劳荣枝潜逃争取时间而迷惑过警方,于是小编有了这样的判断。

尤其是被他们绑架、勒索的对象当事人大都已经死亡了,只是江苏常州案中的刘某夫妇幸存了下来,而不知道出于 什么目的,这两个重要证人又都没有出庭作证。

纵然今后有可能出来现身说法,他俩又没有死,你懂得……。

这一切,给劳荣枝杀人案的取证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因而 ,控、辩双方都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质疑,控方可以,审方可以,吴丹红提出质疑也可以,这是他的话语权。

二案开庭后,劳荣枝施展伎俩,用语言、表情、身姿包装自己,试图让人们相信她是胁从犯——自己所有的犯罪都是被法子英逼迫所为,所有的杀人现场她当时都没有身临其境,甚至于她当时还不知道法子英杀人了……

法叔叔们即便知道她在说谎,却没有铁的证据来反驳,谁能奈何她呢?

被人们称之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的庭审结束 后,流传出了一句话现在都成为了名言了,就是“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是法律没有!”。

——意思是警方通过侦查得来的各种证据都表明辛普森是铁板钉钉的杀妻凶手,但是因为在采集证据的过程没有遵照合理的程序,化验各种证据的设备也不符合规定,另有若干证据涉嫌伪证等;最后法庭判定辛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