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刑事律师服务(重庆南岸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时间:2023-05-16 02:35:46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市南岸区刑事律师服务(重庆南岸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今天(4月6日)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开庭

案情回顾:2020年11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4单元15楼的雪雪(化名)、洋洋(化名)坠楼身亡。经警方侦查后发现,该起坠楼事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两幼童生父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正是嫌疑人。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五中院一审判决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两被告人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外公外婆:盼维持死刑判决告慰孩子

据澎湃新闻消息,两名被害小孩的外公外婆表示,法院允准他们7个旁听名额,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后,他们的心里稍感宽慰。得知两被告人上诉后,他们在等待二审的一年多时间里,一家人备受痛苦煎熬。他们期盼这一天的到来,希望能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我坚信法律会还两个孩子公道,一审时展示的证据,足以证明两名被告人毫无人性,残忍杀害两个小孩。”两小孩的外婆表示,2岁的雪雪被杀害后,家人怎么抹她的眼睛都无法闭上,最后都是睁着眼火化的。她期盼法院能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让他们能告慰死不瞑目的孩子。

知情人士表示,当天的庭审可能会持续一整天,尚不清楚是否会当庭宣判。

被告从狱中寄来多封恳求信

据悉,在二审开庭前三个月,陈美霖收到多封从狱中寄来的信。昨天清明节,幼童母亲陈美霖及家人祭奠孩子,潮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陈美霖谈起了这几封信的细节。

短短27天,陈美霖收到前夫张波三封亲笔信,落款是重庆市南岸看守所。张波的三封信,第一封想谈赔偿,第二封说忏悔,第三封忆旧情。

陈美霖觉得心酸,从孩子坠亡到一审判决死刑,近两年时间,陈美霖没有听到张波一句道歉。同样,两人从认识到结婚,孩子出生,张波从未给她写过信。

仅有的这三封信,在距离开庭前三个月,紧密寄出,更像是一出苦情戏。“写信的目的是希望我写下谅解书吧,对二审改判死缓或许还有一丝希望,这是张波唯一能为自己争取的。”陈美霖告诉潮新闻记者。

张波在信里写道,“梦见和孩子一起的时光幸福美满,后来惊醒了,让我一梦不醒,那该有多好”。陈美霖说,打开第一封信是出于好奇,后面几封看着,“觉得恶心”。

张波信里恳求陈美霖,祭扫孩子时帮他上一炷香,希望“被孩子们狠狠骂”,以此减轻罪恶感。他还接二连三吐露对陈美霖和两个坠亡孩子的愧疚、忏悔,希望赎罪。

但让陈美霖和家人觉得奇怪的是,关于过错,张波只提到一句“罪大恶极”,并没有承认自己错在哪里。

张波第一封信

张波第二封信

张波第三封信

收到三封张波的亲笔信,陈美霖没有精力回复。她总结,“翻来覆去只说了一件事,希望我原谅他”。母亲曹玉珍劝陈美霖向张波说清楚,家人们不会相信,也不会原谅他。

陈美霖写给张波的回信

对于二审,陈美霖希望他们两人能实事求是坦白罪行,不遮掩、不顶罪,如果想尽办法拖延时间,逃避法律制裁,实际上就是在推卸责任。她也希望,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悲剧不再重演。

(应采访对象要求,曹玉珍为化名)

三封信能否成“保命符”?

律师给出专业解读

恳求谅解信会否影响二审判决,成为两名被告的“保命符”?4月6日,潮新闻在直播间连线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记者:今年年初,张波在看守所给孩子生母陈美霖来信,一个月内,连续亲笔写了三封信。信件内容主要是表示悔过,希望得到陈美霖谅解。这个情况是否会影响二审判决?如果陈美霖写下谅解书,是否会影响判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曹劭运律师:被害人谅解,属于量刑的一种酌定处罚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此,在量刑时会被予以充分考虑。

但是,量刑是一个综合衡量的过程,各种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的情节,法定酌定的情节都需要权衡。我们不必要放大被害人这边出具谅解书给量刑所造成的作用,这属于犯罪行为本身在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范围里。片面夸大被害人谅解等罪后情节的作用,忽视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都是不正确的。

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最基本因素。本案重庆市五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两人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叶诚尘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重庆中院用了多个“特别、极其”的字眼来表述,说明了这个案件的情节和性质。

因此我认为,即使存在被害人的谅解,高院仍然有相当大的概率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记者:叶诚尘在本案中,尽管没有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但多次催促张波实施犯罪。叶诚尘是否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法律上如何判定这类犯罪行为?哪些证据会作为审判依据?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律师:我们通常理解的共同犯罪,即在实施犯罪中分工协作不同的角色。在共同犯罪的事件当中,犯罪分子的地位作用是否相当,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考量,犯罪双方对于全部有可能要发生的事件,是否完全达成了一致上的共同合意。

比如,两个人协商好要去抢劫的,但真正抢劫时,实施人动了杀人了的念头,这就超出了最初双方共同合议的范围。所以评价参与者犯罪作用地位是否完全相当,主要看具体证据。

在本案中,叶诚尘没有直接杀人,存在不停催促张波实施犯罪的动作,仍是在共同杀害他人,这是他们共同达成的合意。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共同犯罪,结果需要双方共同去进行承担。

目前来讲,在互联网平台的即时聊天工具所承载出来的个人意思,是完全能够作为案件的证据进行采纳的,微信聊天的记录会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当全部完整的相关证据还原事实后,认定这个事实就不是太大的问题了。

张波与叶诚尘合影

记者:此案中,陈美霖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陈美霖完全可以要求叶诚尘、张波进行经济赔偿,她没有这么做,是否考虑到,这样可能会减轻一定刑罚?但从案件性质来说,极其恶劣,即使两名被告给予陈美霖一定补偿,是否会影响法院判定死刑?

张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家属通常情绪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这个时候,他们会期待司法能够给一个公平的回应,这是任何一个受伤害的人都有的正常心理。

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刑事的制度也会有达成谅解的这一过程,因为对方造成的刑事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的。

我们经常讲刑罚的目的其实不在于惩罚,而是在于预防、教育。赔偿是在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带来了灾难性后果的时候,有悔过的心理。

但是并不是说经济赔偿了,犯罪者就会被从轻发落。刑罚的责任是法定的,即便是说会有考虑到他悔罪的情形,那么也是在有限的幅度内去进行考量。

综合自潮新闻 记者 吴越 俞倩玮 孙坤 蒋超,澎湃新闻。

来源: 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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