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5:39:34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章某的委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斌律师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人。自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以来,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过仔细的分析及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之规定,特提出如下量刑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
本案的事实:2020年4月3日,章某从合肥回到铜陵。中午与其父以及几个朋友在铜陵市某新村的一个小饭店喝酒吃饭,当时,章某喝了约半斤白酒,后一起去钓鱼。晚上又回到该饭店酒喝吃饭,章某大约又喝了二两白酒。因连续两餐饮酒,酒喝得太多了,就和父亲一道回家了。在家休息了一会,章某就出门遛狗,然后又把小狗放进车内,稀里糊涂地驾驶起皖G***号小轿车出来玩玩,从某新村出发,大约在21时30分左右,行驶至铜陵市淮河大道某小区门前路段,被铜陵市交警检查时查出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呼气酒精检测,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8 mg/100mL ,章某当时没有异议。随后被交警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4月8日,经静脉血液检验,章某当时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67.9mg/100mL,章某对此结果没有任何异议,坦白承认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章某在4月3日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就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从某新村出来玩玩,也没有什么目的地”“我觉得十分可耻”。
犯罪嫌疑人章某在4月8日迅问笔录中供述:“只有一个人,车上带了一条狗”“我记不清楚了(行驶路线),当时有点晕晕乎乎的”“我也不太清楚为什么会开车”“我非常后悔,自己深受党和部队的教育这么多年,不应该犯这种低级错误,我现在感到没有办法来形容自己犯的这种错误,明知是高压线还要去触碰,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非常非常的后悔,对于面临的刑事处罚,我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如果仅依照此规定机械量刑,犯罪嫌疑人章某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酒精含量是267.9mg/100mL,量刑就是4到5个月的拘役,章某认罪认罚,量刑就是2到3个月的拘役。这显然不是科学的量刑步骤和方法,违背了《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应当全面科学运用量刑的步骤与方法。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是:(1)梳理出犯罪情节和预防情节;(2)根据犯罪情节确定责任刑(刑罚上限);(3)根据预防情节确定预防刑,在责任刑框架内调节刑期(通常是往下调节,无论如何不能超过责任刑框架)。
辩护人认为,刑法理论共同的追求是量刑公正,反对重刑。量刑理论的关键问题,首先是要区分不同情节;其次是要确定情节各自的功能,最后才是确定量刑步骤。情节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犯罪情节,即与本次犯罪行为有关的情节(手段、方法、结果、动机等),犯罪情节决定责任刑(处罚的上限)。二是预防情节(其他情节),即特别或者一般的预防情节(认罪认罚、前科、性格和经历等),这些情节与犯罪行为本身无直接关系,决定了预防刑(对责任刑向下调节)。
因此,在量刑时,要先把犯罪情节,即影响责任刑的情节确定下来,然后再去仔细梳理犯罪前后的预防情节。这其实和阶层犯罪论存在关联,犯罪论体系的构建,要为量刑提供空间,阶层理论讲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罪责。在责任刑中,优先考虑的是,被告人客观的不法,其次是和罪责相关的情节,这两点综合起来,就是被告人刑期的上限。这里存在两个理念,一是要梳理犯罪情节,二是在此基础上确定责任刑。在确定责任刑时,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第一,责任刑是与罪行相当的刑罚,是刑罚的上限(干的就是这么一件坏事,判到那个程度“顶天了”);第二,在进行责任刑的裁量时,首先确定量刑起点,再考虑各种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进而确定责任刑的上限;第三,所确定的责任刑既是预防刑的上限,也是宣告刑的上限。亦即,考虑预防刑之后所最终宣告的刑罚,不能超过责任刑。
影响预防刑(“防止这人将来犯事”)的情节,包括前科、性格、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家庭及社会能否接纳其回归,被害人的原谅)等。这些情节与本次犯罪没有直接关联,但会影响到量刑。所以,认罪认罚的作用,在于确定责任刑之后,影响预防刑的大小。
量刑的要害在于:被告人的责任刑,“上‘要’封顶”,预防刑极有可能是在责任刑的框架内,往下调节刑期,但不能在责任刑的基础上往上“做加法”。法律的依据就是《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准确区分犯罪情节和预防情节,根据犯罪情节先确定责任刑的上限,然后结合预防情节裁量预防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反对重刑,责任刑的上限使得重刑没有法理空间。认罪认罚之后,必须体现从宽。
“顶格判刑”的方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责任刑的上限,往往低于法定刑的上限,且每个被告人往往都有值得同情的情节,所以最终的量刑往往比责任刑要轻。如果问导演你最满意的作品是哪一部,聪明的导演会说永远是下一部,办案子也是一样,虽然这个案件很严重,但永远可能发生更严重的案件。
二、综合章某的犯罪情节和预防情节,应当能够适用缓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章某的犯罪情节,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67.9mg/100mL,并没有任何其他的犯罪情节。其犯罪动机就是驾车出来玩玩,不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也不是要驾驶机动车到什么目的地,没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只在市内行使;也没有超速行驶和闯红灯,或者曲折穿行和快速追赶行使;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如果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机械性地量刑,其责任刑是4到5个月的拘役。这与具有其他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其血液酒精含量也达到每100毫升200多毫克的酒精含量,其责任刑就没有什么两样了。
再看犯罪嫌疑人章某的预防情节,章某是一个很健康的青年,大专毕业后在部队服役,在部队入党,还是一位伤残军人。犯危险驾驶罪之前,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其一贯表现还是优秀的。退伍后在家待业,在其母亲承包的工厂食堂里帮帮忙。犯罪后的态度是十分地后悔,对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并当场认罪认罚。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书面的《自愿认罪认罚申请书》,从申请书里完全可以看到,章某是发自肺腑的诚恳忏悔,痛心疾首,深感辜负了党和部队对他的教育、培养和希望,决心终生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因为这次犯罪对他将来的人生前途的影响深感担忧,诚恳地请求司法机关宽恕他,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待这样一位优秀、健康的青年,偶然的一次初犯,其再犯的危害性几乎是没有可能的。如果在他无以复加的忏悔和认罪认罚后,仍然入实刑,极有可能对他的心里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极不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和他未来的人生。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
虽然,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只是规定“一般”,并非规定为“应当”。该指引第6条第2款规定:“对于具有前款情形,又同时具有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分析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从轻处罚情节更加突出,符合缓刑条件的,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第4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时充分体现从宽处罚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一)危险驾驶罪3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1条规定:“审理“醉驾”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事实、情节,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事实、情节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6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第9条规定:“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第19条“社会危险性评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章某在侦查阶段坦白的同时就彻底的稳定的认罪认罚,一个健康优秀的青年,正当他风华正茂的人生道路上一次偶然的初次犯罪,万分懊悔,彻底醒悟,痛改前非,恳求宽恕,其人身危险性很小。综合章某的犯罪情节和预防情节,对其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因此,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章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充分考虑。
辩护律师:刘 斌
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
(注:文中人的姓与名、地点、车牌等均作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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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 斌,男,汉族,笔名和网名:千里追风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执业证号:13407200310473455。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安徽省作家协会会员,铜陵市作家协会会员,铜陵市首届铜都十佳律师,铜陵学院客座教授,铜陵广播电视大学客座教授。安徽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培训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华文学》杂志签约作家,《渤海风》杂志签约作家,《中国诗》杂志签约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