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5:36:20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民权县人民法院,1、案涉线路系220V家庭用电,属于低压电,低压电致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00000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民权县供电公司辩称,本案触电事故系家庭用电,电压220V,根据相关规定案涉电压等级为1千伏(KV)以下属于低电压,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国网电力民权供电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于焦某4家中的羊圈,事发时焦某4在未扳闸断电的情况下,自己用破损钳子修理打草机与闸刀的接线口,不慎触电身亡。事发电力线路在焦某4家中,由焦某4及其家人所有、控制、使用,对于该线路因管理或使用不当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的法律责任。”《农电低压电力技术规程》5.3.4条规定:“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可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安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职责包括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因此漏电保护器的权属及安装均属电力使用者,供电企业无权强制电力使用者安装漏电保护器,原告未为焦某4家安装漏电保护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过错。焦某4于自家羊圈内在不断电的情形下自行修理电线触电死亡,羊圈内的供电设施的产权系焦某4及各位原告所有,对羊圈内的供电设施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及对电线安全的管理维护,均应由供电设施产权人自己负责,电力公司于本案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焦某4对触电线路享有产权并负有管理和维修等义务,原告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6月10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焦某4在民权县××乡××村西的羊圈内带电搭接打草机,触电保护器在搭接线路下端,因操作不慎,不幸触电,导致焦某4当场死亡。被害人焦某4与同村村民协商后,将案涉线路从同村村民开户的、架设在路北边临街墙上、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电表下引出,用电线路跨越村内柏油路引至羊圈内。
四、争议焦点:
本案适应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如适用过错责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五、法院认为: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的法律责任。”
《农电低压电力技术规程》5.3.4条规定:“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可装在接户或动力配电箱内,也可安装在用户室内的进户线上。”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职责包括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本案中,案涉线路系220V家庭用电,属于低压电,低压电致人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案涉线路从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电表下引出,产权属用电人同村开户村民。案发地点在被害人焦某4羊圈中,因案涉线路系被害人焦某4与同村村民协商后,将案涉线路从同村村民开户的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电表下引出,故案涉线路由焦某4及其家人控制、使用,是案涉线路的实际使用人,产权不属被告。
供电部门在低压配变系统的漏电保护方式是“三级漏保”,一级漏电保护,即配变总漏电保护,在配置配变的低压总电源侧,是全网的总保护;二级漏电保护,即分支线路漏电保护,设置在线路分支的电源侧,主要防止线路分支和进入集表箱的电源侧出现漏电接地等事故;三级漏电保护,终端分户漏电保护,设置在接户线进入集表箱的电源侧,主要防止直接接触触电伤亡事故。即一级二级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是公共用电设施上的电力安全,三级漏电保护器也称末端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用户的计量装置(用户电表箱)之下,应由电力使用者原告方安装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被害人焦某4带电在打草机漏电保护器上端作业,用电不当导致触电死亡,是本次触电事故的根本原因,案涉线路跨越村内柏油路,不是导致焦某4死亡的直接原因,与焦某4死亡不具关联性。
综上,本案案发地点位于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被害人焦某4是案涉线路的实际使用人,案涉地点产权明确,不属被告,被告在被害人焦某4触电死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路某、焦建设、焦某1、焦某2、焦某3的诉讼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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