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3:24: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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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6年,是一起涉案金额约60来个亿的非法集资案,当时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当年这个案件涉案人数20人,2016一审深圳中级法院判决,2018年广东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本来这个案件就算过去了,谁知2021把我的当事人抓获归案,这件事发生后我和检察官一直有过沟通,但检察官非常坚决,而且还开过会讨论过对刘某的处理,并确定为“速办案件”,参照过去判例,同案同判,甚至在法庭上也是准备当庭宣判。
遇到这样的案件辩护人怎么辩?一是抗争意识,公平处理不是求来的,而是抗争得来的,法庭上法官一开始对我的较真有些不耐烦,说我给他上课,这个案件我本来就设计好了法庭上要“教训”法官和公诉人环节,正好我“狂妄”的告诉他“我就是你们的老师”。二是专业水平要高,一定要把“同案同判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讲清楚。三是打动法官、检察官,让他们和辩护人一起为被告的公平判决努力,这可能辩护的最高境界。上面三条昨天的庭审我基本都做到了,开完庭后法官单独和我聊了很久,看得出来他很尊重这样的律师,我相信裁判结果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时代的一粒尘、落在一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
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刘某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刘某,对案情有了清晰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有不同的观点。
辩护之前,代表被告人向受害人道歉!同时也感激公诉人对本案的重视,每次都能耐心的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尤其是我和被告临时决定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公诉人并没有为此加重量刑建议。
我的辩护词分为六部分:1、从政府的公信力的角度。2、从新兼从轻原则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4、主观比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5、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看问题。6、有原则就会有例外。
一、从政府公信力角度
这个案件2016年一审就结案了,直到2021年才对刘某进行追责,虽然仍在追诉时效范围内,但时隔近5年,刘某也从65岁到现在的70岁,让一个本该65岁承担责任的年龄的案件拖到70岁,生理心里年龄都发生的重大变化,且造成上述原因过错不在刘某,而在追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这里就涉及到政府公信力的问题。
这家公司刚分公司就有72家,但接受刑罚的仅20人左右,那么,我不理解的是办案机关的追诉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时隔多年还对一个可诉可不诉的老人还不放过?
我想一个现代的,自信的政府除了有海一样的胸怀,它一定也会为自己的过错敢于承担责任。我想表达意思是,希望法庭能从政府公信力的角度考虑给予刘某从轻处罚。
二、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实际上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种衍生,指的是有新的政策或规定更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政策显然刘某是有权利是适用的,这也是我和公诉人观点不同的地方,公诉人比照的过去的判决书,辩护人则认为刘某适用新的认罪认罚制度,在量刑上应低于过去的判决。
另外,公诉人比照过去的判决结果虽有可取之处,但辩护人认为比照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其中最高检指导案例64号《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及国案的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值得法庭借鉴,那个案件除国和一名负责全国业务的高管实刑外,其他几人均为缓刑
3、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证明刘某没有主观犯罪故意有三个方面:一是刘某的笔录:办案机关问,你是否知道国玺华商为集资诈骗,开始不知道,后来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才知道。二是刘某安排自己儿子在大堂见习工作,也可以说明被告不知道自己行为在犯罪,这是常识问题。三是刘某自己投资10万元。以上三个行为足以说明刘某主观上没有故意。
记得北京大学大学的教授曾在检察日报发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性”,很多法律人对此有很多误读,认为只要符合这四个特性就构成非吸罪。实际上非法吸收公众罪作为众多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既有这个罪名的特性亦有一般犯罪的共性,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所有犯罪(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几个罪名外)的共性。
但司法实务中,如果一味的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会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定性,不能达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如果一味的强调客观定罪而忽略主观方面,势必也是对法律的曲解,难以让人信服。为了平衡以上的矛盾,根据实践,我提出了折中的说服,“主观比例原则”在个案中的运用,供法庭参考。
四、主观比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
主观比例原则对应的是客观比例,比如本案中涉案总金额为60个亿,而从客观比例原则上讲刘某只承担分公司的500多万的责任,客观比例在这个案件中很直观,主观比例相对来说比较抽象。
什么主观比例原则?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清楚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的表现形式,比如看行为人怎么说,看行为怎么做?总之,最后得出的结论一定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是最后无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都成了知道,这时我们会发现应当知道=知道,这对“应当知道”是不公平的,“应当知道”怎么可以等同“知道”呢?这也是部分人感受不到法律公平正义所在的根源。
通过以上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刘某连“应当知道”都不算,当适法者把“不知道”等同“知道”适用法律时,法律有委屈,行为人有冤屈。
而刑法同时也是平衡的艺术,绝对的公平不公平,由于近年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之广,社会影响之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特殊时代特殊做法,这也是辩护人不为刘某作无罪辩护的理由。刘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他应当承担的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特殊责任,这个责任以刑事法律责任表现但实际不是刑事法律责任,而是类似于告慰投资失败者的行政责任。
我们再回过头来讲主观比例原则,由于传统的主观认定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有罪,一是无罪,没有中间,最终导致案件的失衡。比如刘某案,要嘛他无罪要嘛他有罪,无论是他有罪还是无罪,从情理上讲都有点说不过去,所谓折中比例说,就是有罪的情况下在量刑上根据主观比例原则进行量刑,比如主观上刘某知道犯罪的可能性大概10%左右,我们就给他10%的对应量刑,这就达到某种平衡。
主观比例原则不同于主观恶意较小,也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范畴,它应该独立于我们所学的法学的理论之外,存在但又不好操作不可回避的问题,至有说怎么操作,如何与量刑结合起来,是否可以和从犯对应去分析?辩护人只是提出引子,我把这个接力棒交给法庭。
五、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暴雷案,和当时的大时代、大背景不无关系。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法律人去思考:国家为什么要提倡金融改革?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倡利用好民间资本等?
从世界经济竞争格局来看,我国的人口红利殆尽,自然资源锐减,但产业却还在承上启下之中,没有真正形成自己的与世界接轨的核心产业,这也意味着我们的产业必需升级,而产业升级靠的什么?靠研发,靠创新,而靠科研的钱从哪里来?wto规则市场经济只认名营企业而不能是国企,这就涉及到如何利用民间资本的问题、让民间资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当初金融改革的初心。同时引导民间资本向多渠道投资,也是抵御房地产等潜在风险的“防护林”。
虽然这次的金融改革并没有达到预判的目的,为此,很多人成为受害人,还有一些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在众多刑事处罚中,有的人浑水摸鱼,有的人值得我们的尊重,因为他们是改革者。
时代的一粒尘、落在一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刘某只是一个普通老头,却也不幸的搭上了时代的这条不归船。
六、有原则就会有例外。
这段话的目的是为了对公诉人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依据过去的判决书的回应,也就是同案同判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问题,我将用生活中的小例子来阐述这一段。
上周四社区门珍有一场针对老人的接种疫苗活动,我带的我爸去,可到现场发现,人山人海,没有几个小时根本就排不到我爸。我们本打算回去了,因为我妈身体的原因身边不能长时间没人,离开前我还是把我家的特殊情况反馈给了工作人员,没想到工作人员马上给我爸安排绿色通道,很快就接种了疫苗。
通过这件事情我想到几个话题,一是程序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二是绝对的公平实质是不公平,三是有原则就会有例外。
这个事情排队是原则,插队是例外,但如果让我爸去排二三个小时的队,显然对我爸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家里有特殊情况,但只要让被插队的人知道插队的原因,就理所当然的得出对于特殊情况来说插队才是最公平的,所以说绝对的公平实质是不公平就是这个道理。
同理,本案中,介于我以上的分析,对刘某来说只有区别于过去的判决才是最公平的。
最后,我也想再次和公诉人商量,刘某至始至终都愿意认罪认罚,只是希望在量刑上享受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福利。
刘某家人也在积极筹集款项,想通过退赔违法所得来表达自己的悔意,如果法庭和公诉人能给刘某一个机会,我这个辩护人也愿意在退赔方面给予刘某一些帮助,须要说明的是我和刘某不沾亲不带故且也只是象征性收点律师费,因为他的朋友也认识我,告诉我刘某是一名越战老兵,因为我也是一名专业军人,我愿意为这个国家拼过命老头一些帮助。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8月30日
本文摘编的裁判要点一部分源于近两年深圳全市法院评选出的典型案例,一部分源于市中院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推荐的优秀案例,仅供参阅。
1.【王鹏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定罪量刑,应当严格遵守立法及司法解释,但当发现罪刑不相适应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从宽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098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3月26日;承办人:涂俊峰)
2.【王江浩挪用资金一案】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控制管理业主共有的财物,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8月16日;承办人:辉)
3.【华强制侮辱案】为了故意羞辱被妇女,向人员众多的微信群发送其裸照,并指明被害人身份,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年6月22日;承办人:昝龙应)
4.【魏剑威危险驾驶案】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499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11月15日;承办人:吴 南)
5.【唐中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严重影响群众正常通讯,甚至可能耽误医疗、消防、报警等急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该类案件,应以证据为根据准确认定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惩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2766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年6月20日;承办人:武)
6.【被告人王雷雨、东、窦刚职务侵占罪案】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谋,侵占本单位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应缴纳税款,导致本单位仍需履行代缴义务,实际造成本单位的财产损失属于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898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6月21日;承办人:周正茂)
7.【莫孔斌聚众斗殴案】在多人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因为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斗殴的打架行为,就简单地将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必须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326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年12月6日;承办人:吴心斌)
8.【温家诚、邓蓝辉、峰、文世杰、曾家裕、黎永锛、涉嫌敲诈勒索案】“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界限,当维权的手段与目的都不具有正当性时,不正当性的程度即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关键。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6月20日;承办人:齐)
9.【李展凰走私武器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2)对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应考虑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枪支外观、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236号(裁判时间:2018年7月24日;承办人:赵 靓)
10.【被告人陈瑞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在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时,被告人仅提出涉案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刷单”的辩解,不提供能够甄别“刷单”与否的线索或方法,人民法院对其“刷单”辩解不予采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2018年10月10日;承办人:媛)
11.【程红、邱德昌等人开设赌场案】以营利为目的,以“QQ群发红包”的方式组织不特定的人群参与赌博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并适用网络赌博的量刑标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年11月6日;承办人:易玮群)
12.【翁俊露贩卖毒品案】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和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法律事实,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履行职责进行充分取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查证;无法查证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履行职责进行充分取证、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必要时可发出相关司法建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年10月23日;承办人:涂俊峰)
近日,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正式聘请宁教授为刑事辩护中心专家,宁教授正式成为我所“芙蓉智库”的专家成员。
一、智库专家介绍
宁,湖南隆回人,中南大学自然辩证法硕士,中山大学法律逻辑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博士后。1996年获得律师资格,国家一级律师;房地产经济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研究会特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法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课题组成员。英国伦敦学院大学(UCL)访问学者,曾在牛津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
社会职位:
湖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兼职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员,长沙仲裁委仲裁员,亚太法协“一带一路”常设委员会委员。2013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018年入选湖南省工商联法律团;2019年入选湖南省法律专家库;2020年被聘为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等。
研究概况:
(1)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与应用研究》;
(2)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事实调查模式下的证据管理研究》;
(3)参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证据法比较研究》;
(4)参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证据法基本范畴研究》;
(5)参与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证据管理系统研究》;
(6)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委托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的起草与实证试点研究工作;
(7)参与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毒品案件证据问题案例研究》;
(8)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
(9)参与“司法文明创新协调中心”《司法文明指数评估》。
(10)参与“法律服务认证体系研究”项目。
出版著作:
(1)副主编《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
(2)合著《证据科学论纲》,经济出版社2019年;
(3)参编《法律职业伦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
(4)专著:《事实认定的逻辑解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
(5)参编《法律明白人:农村实用法律案例精析》,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
(6)专著:《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7)参编《寻法求正》,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
(8)Toward a Grand Science of Evidence from the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 Collection of Theses of the 1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 (2009) 292-308.
(9)论文《基于主体信念的证据评判》,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
(10)论文《从新证据学到证据科学》,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11)论文《科学证据认识论初探》,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学术研讨会,2009年7月。
(12)论文《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认识论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3)Recent Trend in Evidence Law in China and the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 Oxford Journals: Law Probability and Risk, (2010) 9 (2): 103-129.
(14)An Approach for Designing and Implementing Evidence Management Systems,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010, 2, 613-617.
(15)The Epistemology of Scientific Evid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2013, 21 (2), 173-219.
(16)An Argumentation Interface for Expert Opinion Evidence, Ratio Juris, 2016, Vol. 29 (59–82).
(17)译著《法律论证与证据》(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18)参编《证据法学》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
(19)译著《证据分析》(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20)参编:《中国证据法蓝皮书20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21)参编:《中国证据法蓝皮书200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
(22)参编:《中国证据法蓝皮书201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
奖励与荣誉:
2013年获全国首届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二等奖。曾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部的多个研究项目,并参与《刑法修正案(八)》、《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立法建议讨论活动。
成功案例(部分):
1.与律师共同担任原湖南太子奶集团董事长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 担任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涉嫌领导、组织传销案辩护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3. 担任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中屠某的辩护人。
4. 担任周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周某的辩护人,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5. 担任张某涉嫌职务侵占、诈骗案中张某的辩护人,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6. 担任某公安局后装部政委罗某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罗某的辩护人。
7. 担任某市公安局原扫黑大队长李某领导组织黑社会案的二审的辩护人。
8. 担任原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主任谢光球涉嫌受贿的二审辩护人。
二、刑事辩护中心
芙蓉(深圳)律所现有办公面积1400余平方米,律师及律师助理共计50余人,业务领域涵盖知识产权与涉外、刑事辩护、艺术文旅、企事业法律、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等。
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我所专门成立了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刑事辩护策略、技巧、司法动态等,旨于更好地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实际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
三、芙蓉(深圳)智库
“散是满天星,聚是一团火”。“芙蓉智库”是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升律师打造的汇聚各界精英人才的专属智囊库,旨在给客户提供更全面、更深度、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律所专业化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芙蓉(深圳)律所主任肖升表示,一名优秀律师很难用单一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每一个法律问题的背后都可能隐含着其他领域的专业问题需要被觉察和解决。因此,一个优秀的律师服务团队既要有专业的法律专家,也要能匹配到其他相关领域的行业专家,方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深度的、专业的解决方案。
聘请来自不同领域的顶尖人才担任律所专家,汇聚成集广度与深度为一体的“芙蓉智库”,不仅有利于提高芙蓉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加快本所专业化发展的步伐,对律所全面布局和长远发展而言,更具有里程碑式的战略意义。
未来,芙蓉(深圳)律所会在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下汇聚更多的专业化人员,打造独特的“智库”,为芙蓉(深圳)律所的发展奠定更加厚实的基础。
来源: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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