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2:03: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28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乔志兵
住址: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大塘村新建村民组
身份证号:3426221978****1512
立案时间:2021-03-08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志兵、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
二、被告乔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308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月应付租金67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每月12日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所欠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乔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32元,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2元,被告乔志兵、负担43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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