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1:59: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300411)原董事长周建灿在浙江上虞国际大酒店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周建灿的离世不仅给世人留下了诸多难解疑团,更让其名下的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卷入假印章案等多起诉讼纠纷,原本经营正常的上市公司陷入困境。
7月5日,金盾股份董事会秘书管美丽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数千字的长文,称公司在河南因假印章案遭遇司法不公,引发市场关注。
董秘发文质疑“司法不公”
此前,金盾股份因印章被伪造而涉及四宗案件在河南长葛法院被起诉,公司因不服长葛法院一审判决而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近日收到许昌中院判决结果,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管美丽表示,“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们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金盾股份因为原董事长周建灿去世引发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临40宗诉讼案件,合计标的金额高达25.69亿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了金盾股份印章被伪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截至目前,40宗案件中,已有15宗原告撤诉,14宗被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3宗案件中止审理,4宗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剩余就是前述许昌中院二审判决的4宗案件。
记者注意到,这也是目前金盾股份唯一被判败诉的案件。这四宗案件原告分别为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永峰等,涉案金额5900余万元。
同类案件不同判?
管美丽在微博长文中表示,长葛、许昌两级法院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判的问题。
2018年2月1日,金盾股份收到长葛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该院以受理4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由,冻结了金盾股份的多个银行账号。
金盾股份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原告举证的证据上加盖的金盾股份的印章是伪造的,即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公安部门于2月28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持股90%)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汛(金盾集团投融资部部长)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金盾股份也陆续收到了全国各地法院因周建灿离世而被起诉的民事诉状,管美丽表示,“其他省、市诉讼案件或被法院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裁定结果都是民事诉讼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司法规则,驳回起诉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管美丽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此事件的一份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了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应该驳回原告起诉”,但“一审中,上虞公安机关向长葛法院发出了情况说明等函件,明确指出上述案件均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长葛法院无视这一情况,抢先进行民事审判”。
对此,管美丽称:“我相信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司法应当是统一的,不能也不应当出现同一事实在全国11个省市都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而在许昌中院就能够例外”。
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另外,管美丽提出,许昌中院驳回公司的上诉,并在裁定书中直接对周建灿的借款行为是否是表见代理进行了认定,对这一点她并不认可。
管美丽认为,借款合同或是担保合同上并没有周建灿的签字,法院认定的借款行为无法证明是周建灿所为;同时,周建灿不是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无权代表金盾股份,且所有借款都进入周建灿个人账户,公司不是实际用款人;另外,公司是上市公司,周建灿的借款行为并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管美丽据此认为,在法律上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7月5日下午,金盾股份在网络平台回答投资者相关提问时指出:“原告提交的包括《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据》、《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收款证明》、《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等证据中,只加盖了伪造的金盾股份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没有任何代表金盾股份行为人的签名,原告也未提交合同签订过程的录像、照片等证据。故无证据证明代表金盾股份与出借人等单位及个人签订上述合同的行为人是谁,在不能确定行为人是谁的前提下,适用表见代理的基础并不存在”。
涉高利贷和砍头息?
值得注意的是,管美丽的长文提出四宗案件所涉民间借贷暗含砍头息,认为法院对于原告借款给周建灿时收取的高额砍头息不予认定,是将非法高利贷通过法院判决予以合法化。
管美丽称,根据单新宝等人和周建灿发生的借款以及砍头息支付金额计算,这些借款的日息实际上在1%左右,年化达到360%左右,“是超级高利贷和砍头息”。
另据金盾股份代理律师从检察院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包括上述4宗案件的款项在内,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周建灿合计借用的1.4亿元借款中,当天预先支付的砍头息合计就达到1628万元。
2019年3月28日,公司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为解决公司面临的大量诉讼仲裁及财产保全,消除该些案件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绍兴市上虞区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经过多次与周建灿及金盾集团系企业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多轮协商谈判后,与大部分周建灿及金盾集团系企业的相关债权人就《关于周建灿和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民间债务处理相关事项的框架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7月4日,公司公告框架协议的债权合计总金额已达到民间债权人最终债权合计总金额的70%,所有已经签订的框架协议已经生效。
记者注意到,河南长葛四宗案件原告并未加入该框架协议。
原告代理律师:请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围绕管美丽发布的微博长文中所涉问题,记者采访了原告之一张伟民的代理律师殷金辉。
殷金辉表示,已经注意到管美丽所发微博长文,但其对管美丽所提出的观点并不认可。
殷金辉首先指出,许昌中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慎重的,“二审开庭时间是2018年10月22日,我们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2019年6月,二审法定期限是3个月,但许昌中院足足用了近8个月,虽然我们最终是赢了,但审理时间过长,当事人时间成本很高。”其进一步表示,“据我所知,二审法院也向河南省高院作了汇报,省高院也一直在关注此案”。
对于管美丽提出的“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意见,殷金辉认为金盾股份所涉大部分纠纷都“握手言和”了,但不同的当事人、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其认为,本案不涉及刑事案件、不涉及非法集资等问题,也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另外,针对该案是否涉及高利贷和砍头息的问题,殷金辉称管美丽对欠款及利息的计算方法其并不认可,“她提的数字以及计算方法不正确,也不科学”。
而对于为何不加入债务处理框架协议的问题,殷金辉回应称其当事人也曾考虑加入,但由于相关条件比较苛刻,还款周期也比较长,最终放弃。
殷金辉还表示,二审判决在6月13日已经生效,本可较早时间就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其代表当事人主动和金盾股份沟通协商,“我们和管美丽在6月底见过面,考虑到对公司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希望在执行前和企业达成和解,但由于在还款金额和时间上没有达成共识,我们最终申请了强制执行”。
殷金辉还向记者提出,希望各方能够看到原告确实实打实出借资金给借款人周建灿,并表示,“这些钱是很多家庭多年积累的财富,当事人这一年多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很多,他们也是受害者”。其还进一步指出,公安部门应公布周建灿所借贷的数十亿资金的去向,公布事实真相。
最后,殷金辉表示,目前的判决完全合法,希望双方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