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08:58:03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兴山县城道路上行驶,当途经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时,龚某某突然与站在该车旁的一位路人发生口角,进而上前准备殴打。
路人见龚某某一身酒气,遂拨打电话报警,龚某某更是不依不饶。
邻近派出所接警迅速出警,两名民警带领两名辅警人员迅疾赶到现场处置。
4名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警笛鸣叫、警灯忽闪,训练有素的警务人员亮明身份、制止推搡、问明情况、告知法律,规范动作一个不少,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涉嫌危险驾驶罪已是妥妥的了。
谁知龚某某仍然不收手,当民警依法要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竟然趁着酒劲傲慢地要求离开。
在民警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其甚至出手抓扯民警制服、推搡民警,最后更是一拳重重打在了辅警人员宋某某头部,结果被民警当场制服并刑事拘留。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基本板上钉钉!
检察官在办案中提审了龚某某,龚某某对自己当时的行为追悔莫及。
被告人龚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但是,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仅仅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而没有适用第五款的规定,没有将龚某某袭击辅警的行为认定为袭警,没有予以从重处罚,辅警的尊严还没有得到全面保护和伸张!难道袭击辅警就不是袭警吗?
经过兴山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全体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抗诉建议,宜昌市检察院支持了该院的抗诉理由。
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认定辅警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行为亦属执法行为,应视同民警执法。事发时,古夫派出所派出两名在编民警、两名辅警处置纠纷,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此时,被告人暴力袭击辅警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同时改判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辅警辅助执法,是当前公安工作的需要。但由于辅警并不是正式警员,其在执法身份上受到诸多限制。但无论怎样,执法为民就代表着人民的名义,检察机关在依法对公安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的同时,依法维护执法权威、支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也是应尽职责!!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邻近年关
为了大家能过上一个
欢乐祥和的春节
请君切莫贪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