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5天后果(盗窃刑事拘留30天放人概率)

时间:2023-05-16 13:40:31来源:法律常识

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5天后果(盗窃刑事拘留30天放人概率)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一、第一量刑幅度

(1)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五百元,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盗窃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③盗窃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第二量刑幅度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入户盗窃的;②携带凶器盗窃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盗窃三级文物一件或者一般文物五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 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盗窃一般文物超过五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盗窃三级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④具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⑤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第三量刑幅度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盗窃二级文物一件或者三级文物五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③盗窃三级文物超过五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④盗窃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⑤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⑥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对于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七、特别盗窃情形下的基准刑确定方法(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3)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5)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八、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六万元罚金。(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九、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②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的;③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④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⑤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⑥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⑦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②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③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④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⑥有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⑦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辩护要点

一、关于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认定为秘密窃取。如在公交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被其他人发现,且没有进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和经手人发觉。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二、关于数额较大问题。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盗窃数额问题是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对于有些案件的盗窃数额在“数额较大”点附近时,律师需将被盗物品数额作为辩护的核心予以特别关注。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一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二是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是主动投案的;四是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关于多次盗窃问题。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该要件是97刑法的新规定,对于打击多次盗窃、盗窃数额不大、盗窃数额无法确定、主观恶性较大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盗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解释》规定的原意理解,只要是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均构成本罪,而不论其盗窃数额多少。对于入室盗窃问题,由于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和财产权,有时甚至对他人人身权构成威胁,因此无论其盗窃数额多少,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均应以犯罪论。然而,对于有些在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数额很少的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即使其盗窃次数达到三次,律师也可以作无罪辩护。其辩护要点就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对于将“多次盗窃”作为构成盗窃罪的要件,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从我国刑法立法体例看,对于“多次行为”均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只有盗窃罪以此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有人建议将此要件还是作为盗窃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为妥。

五、关于盗窃的犯罪证据不足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在有些盗窃案件中,如果控方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律师辩护时应从控方的证据充分性进行考量,认真研究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从证据不足入手,充分利用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原意,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乐天派何律

2023.2.14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