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8:41:09来源:法律常识
那是一起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我和我的一位要好同事接受该案件当事人,即被告人李某(女)的委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条例》赋予的辩护权限。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二、侵害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加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出于故意;四、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俩在接到开庭通知前三天,仔细阅读了该案“卷宗”,发现原告之所以自诉我们当事人的两个证据存在着一定问题。一是一个男的证词,二是“牙科诊所”牙医的证言材料。
阅罢“卷宗”我俩就展开调查,结果那个男的并不能肯定李女用一小石块把原告人门牙打掉。在办案中绝对不能出现或然性的判断,或然性的判断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到“牙科诊所”牙医说原告人的确来看过牙,不过那掉落的牙并不是被打掉的。
这样一来我们充满信心,原告赖以支撑的两个证据尽显苍白无力!
因此,在法庭调查结束,辩论阶段中我俩胸有成竹、唇枪舌剑,很轻松地胜诉了!李某自由了!
被告人李某家人难以抑制激动心情,来到我们办公门前燃放爆竹,还送来上面醒目地显示着“年轻律师,执法楷模,为民洗冤”的一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