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2:28:35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覃某某
【涉嫌罪名】:诈骗罪
【辩护律师】:东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唐玉娟
【案件结果】: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 年,覃某某的朋友陈某以投资回收废铜为由要求覃某某投资,覃某某遂投资130万余元。覃某某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陈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诱骗李某、凌某投资。李某、凌某二人将投资款转给覃某某,由覃某某转给陈某,覃某某、李某与凌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后三人发现陈某将投资款挪为他用,与陈某协商还款未果,遂报警处理。公安以覃某某共同实施诈骗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辩护人在接受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覃某某。会见后得知,覃某某自身亦是受害人,在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前其已向陈某投资了130余万元。覃某某对陈某实施诱导他人投资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
其只是出于好意介绍李某、林某与陈某认识,其与陈某在主观上无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无也没有与陈某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理应不够陈犯罪。辩护人详细论述了本案事实以及个中的法律关系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公安局最终对覃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