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岸区刑事上诉律师费用(武汉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05-17 00:12:19来源:法律常识

武汉江岸区刑事上诉律师费用(武汉刑事案件律师)

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改判何以发生

“改判何以发生”栏目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发起,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事小体大,容易被忽略的上诉费

文/陈家炜


二审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也就是俗称的上诉费,是指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实现上诉权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如果不作深究、不加关注,容易造成重大问题。可以说,有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在这个上诉费缴纳上吃过亏。


一、上诉费有多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可见,如果缴纳不及时,错过了时间,即等于撤回上诉,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一审判决生效,上诉费的及时交纳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关键利益。


二、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诉费既然是是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就说明应该二审法院收取的。但是实践中,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上诉费)通知书往往是原审法院制作并向上诉人送达。


目前规制诉讼费交纳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律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等。


三、缴纳上诉费的小技巧

1、提前与一审法院协商,避免多交上诉费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应只就不服部分交纳上诉费,但一审法院有时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直接要求上诉人按照一审计算的财产标的全额交纳上诉费,无形中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最高院案例明确,二审诉讼费用应根据实际的上诉请求予以调整。

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生力公司主张其一审中确认担保条款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属其他非财产案件,不应按照财产案件计收诉讼费用。生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身具备财产利益,一审按照财产案件计收诉讼费用,并判决由生力公司承担,并无不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上述规定,生力公司关于其二审并未针对300100000元的赔偿诉请提出上诉、诉讼费不应按3336067元收取的请求成立,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应予调整。”


2、注意上诉状的措辞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如果是部分上诉,在上诉请求中尽量避免“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或驳回一审诉讼请求”的表述,如果这样表述的话,让人无法区分上诉请求与一审请求的区别,可能按一审的总诉讼请求金额计算上诉费。

如果一审的某项判决有具体金额的,上诉希望增加或减少的话,可以使用“在一审判决判项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人民币××××元”的表述方法。

有的案件,比如确认之诉,可以和法院沟通,是否能够按件收取诉讼费。


3、若上诉费缴纳有困难的,可在上诉费缴纳期内提出缓、减、免缴申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免交诉讼费用,存在如下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存在如下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用,存在如下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不成的,还可以进行一次复核。


4、若对一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费金额有异议的,可申请二审法院对上诉费用进行重新计算。

如果需要重新计算上诉费,应第一时间与提供上诉费缴纳通知书的一审法院沟通。而一审法院此时一般会告知上诉人,诉讼费的调整权利在二审法院。此时,需要上诉人在上诉费缴纳期限内,申请二审法院进行诉讼费金额的调整。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即提交了书面申请,经过二审法院的一轮审查、一轮复核,最终确定了需要缴纳的诉讼费金额,而上诉费缴纳期限,则延迟到了最终确定诉讼费金额之《回函》送达之日起七日,比一审法院发送的交费通知书确定的日期晚了三个多月。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此类情况较少发生,且申请调整上诉费时,二审法院往往尚未分配承办法官,此时的申请书可能要到二审法院窗口递交,递交时务必要说明情况、提供一审案号,并留下提交记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四、如果忘记交上诉费,那怎么办?

1、确认《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正确送达日期


有些单位收取快递时是收发室签收,甚至在节假日期间,邮政等快递员只是把快递在门前一摆,或者往门缝里塞,就算是签收了。有的单位的快递直接送往快递柜。这些快递配送方式,在快递系统中会显示不正确的送达时间,导致法院在计算上诉费缴纳期限时发生错误。此种情况下,应当积极联系快递配送单位,可制作书面说明,或者是在EMS面单的收件人签署、日期这一栏上填写正确的收件日期,由快递配送单位盖章确认(邮政EMS一般盖的是邮戳章)。这类盖章的单据提交给法院后,往往能够起到正确认定上诉费缴纳期限的作用,使得这种因快递未发现、未收取而导致的忘交上诉费问题迎刃而解。


2、请求一审法院重新制定上诉费缴纳日期

如果是一审法院确定了的上诉费缴纳期限内未缴纳的,有的一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指定缴纳期限。例如案例:(2020)陕民再160号就明确:“关于二审法院受理亚厦公司的上诉,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亚厦公司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要求亚厦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亚厦公司逾期未予交纳,在说明原因后,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再次为亚厦公司指定了交纳上诉费用的期限,亚厦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亚厦公司交纳上诉费的行为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二审受理其上诉,程序合法。”


3、尽快补缴,请求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

有的情况下,虽然上诉人忘记缴纳上诉费,但是案件在二审法院仍然会进入审理环节。此时,上诉人应当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以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当然,实际情况下,上诉费缴纳期限届满之后的很久,才会分配具体的承办法官,此时沟通未免有些“亡羊补牢”,所以此时沟通并不是最优方案。


4、申请再审

根据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针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

“至于您来信提及的民事案件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出具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作者介绍

陈家炜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律师,有多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务工作经验。擅长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的处理。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专注于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争议案件,是泽大所倾力打造的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之一。团队律师以广博的法学知识、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职的职业操守,为各类民商疑难案件提供精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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