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7:37:39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记者从嘉兴市法院召开的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嘉兴法院发布了十大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全市两级法院已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件14人,另有3件尚在审理之中。此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的案件共4件4人。本次10件典型案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和被采取民事制裁的案例各5个。
平湖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某某虚假诉讼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案件。2015年10月底,陈某甲向周某某借款5万元,周某某手写5万元借条一张,陈某甲和其余两位担保人签名。2016年1月,周某某变造借条,擅自将借款金额“5万元”改为“25万元”,并添加“以全部家产作担保,借期为3个月,月利息为2分”等内容。几天后,周某某从陈某甲等人处讨回5万元。2017年8月,周某某再次变造借条,擅自添加借条落款日期“2016.12.25”。2017年8月28日,周某某以变造后的借条提起诉讼,捏造陈某甲借款25万元事实。最终,平湖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虚假诉讼往往是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中的常见套路。被告人陆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虚构姚某某于2016年5月至12月间,分4次向其借款共计15万元且逾期不还等事实,并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因陆某某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判决姚某某归还借款14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4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此后,姚某某上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陆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铲除,陆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虚假诉讼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主要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2018年6月,桐乡某皮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桐乡某皮鞋厂和吴某两被告支付货款8.5万元。诉讼中,吴某声称自己只是皮鞋厂员工,受皮鞋厂老板冯某委托,从皮业公司拿货并在提货单上签字,债务与自己无关。而冯某在答辩状中否认皮鞋厂与吴某存在关系,表示从来不知道吴某签字的这些单子,且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更为恶劣的是,冯某还私下教唆吴某否认签名的真实性,诱导吴某在原告可能申请的笔迹鉴定中作假,并答应事后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冯某的坏心思并未得逞,法院还是查明了案件事实。冯某看到无法抵赖,最终也承认了债务。鉴于冯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诉讼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对冯某处以罚款5000元。
在一些案件中,原告利用被告下落不明,甚至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妄图通过被告缺席审理以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
2016年6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金某借款一万元,同年9月26日,再次借款两万元。此后,原告金某起诉至海盐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由于李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之后,李某得知诉讼消息,向法院提交了还款证据。证据显示,还款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借款金额,原告金某撤诉。但是金某的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海盐法院决定对金某处以罚款5000元。
(原标题《嘉兴法院发布十大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原作者姜晓丽。编辑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