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7:06:24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为什么律师辩护?
首先,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能剥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所以,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辩护等于狡辩,等于不认罪的这一概念,从本质上讲,狡辩就是自我辩护的一种形式,什么是辩护?我们可以套用律师法对律师从事辩护工作的定义:辩护的过程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目的当然是希望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了解了辩护的含义就为接下来无论是自我辩护或者委托他人辩护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或是社会公众都应有这样一种法律常识,那就是即使是十恶不赦、灭绝人性的人也享有这种法律赋予的正当的、合法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国家机关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公平正义要以一种看得见的形式来实现,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规范司法的应有之义。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可以自我辩护,我为什么要请律师?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其一,法律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但是毕竟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具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被羁押,人身自由被限制,即使是办理的取保候审,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也局限于一定范围内。嫌疑人如果要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需要寻找一些证据来证明,如果被刑事拘留或者取保,这种权利在现实中无法行使,《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授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作为律师,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均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二,关于阅卷的权利,阅卷权是辩护权充分行使的基础和前提,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阅卷、质证的权利跟民事诉讼有着天壤之别,即使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也是无法看到案卷的全部证据材料,庭审上的质证几乎是走马观火,在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发表实质性意见。律师则不同,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基本上可以看到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只有看到卷宗材料,律师才可以有的放矢,针对材料准备辩护工作,现阶段,全国检察院律师的阅卷权基本上都得到了保障。
二、专业不同
术业有专攻,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大学期间系统的学习了法学理论知识,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又在律所实习一年,经过长时间的系统训练,掌握了一定的刑事辩护的专业知识,这些都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具备的。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案件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嫌疑人实在亲友的规劝下坐高铁回当地准备自首,但是在车站派出所被抓获,公安机关认为是抓获在逃犯。在该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被认定为自首。笔者通过会见了解的这一情况后,即着手调查取证,最终法院将其认定为自首,成功减刑一年。所以,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根本不了解法律,丧失了自己的权利。
三、心理素质不同
虽然说,律师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是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根本不可能跟当事人感同身受,律师没有身陷囹圄的苦恼,没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顾虑,可以专心做辩护工作,而嫌疑人被告人则不同,他们会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往往会瞻前顾后,致使辩护没有或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