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7:04:2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城口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XX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城口县某某镇居民杨某乙(杨某甲之父)因城万快速通道建设时土地被征收,购买了征地养老保险。XX年3月12日(农历XX年2月20日)杨某乙死亡,XX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办理终止领取杨某乙养老保险金相关手续时,向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城口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提供杨某乙死亡时间虚假信息,使其死亡时间更改至XX年8月20日,骗领养老保险金14505元。
同时查明,XX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XX年1月29日,杨某甲将全部赃款退还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死亡注销申请、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杨某乙墓碑照片、存折照片、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计算明细表(一)、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账户交易明细、对公现金存款回单、业务凭证、重庆市稽核事项确认表、情况说明、杨某乙待遇组成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文件,证人李某、陈某、黄某、唐某、周某、杨某2、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杨某乙死亡的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14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还了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该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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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