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8:45:56来源:法律常识
宋某套路贷诈骗罪一案 10 年以上轻判至 1 年 3 个月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 年 8 月,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东莞成立金融公司,该公司人 员通过向被害人宣称无抵押贷款,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而实施诈骗行为,在该公司 中,分工合作分工明确,有负责拉客户、放款、催收等,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公司 财务工作。该公司与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借款金额是实际借款金额的两倍, 扣除中介费、保证费等项目的费用后,实际到账约为实际借款金额的 7 成,
在被害人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下,业务员会通过电话、信息催收,确定无还款能力时, 会转交催收员进行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员找受害人技术催收,会采用言语威胁、 纠缠、跟踪被害人、踢门、泼油漆等方式追债,并以收取上门费、逾期费为由向 被害人及其家属强行勒索钱财。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之后,会诱导其再向其他公司 借款来平账,通过不断向其他公司借款,将被害人的借款金额放大,达到诈骗目 的。按照公安机关批捕时收集的证据来看,涉案金额近百万,按照法律规定,当 事人有可能面临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套路贷,是国家近两年来严打的案件之一,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家属在审查起 诉阶段找到本团队律师,请求为宋某某提供法律辩护,经过团队多名律师的共同 努力,条分缕析,从厚达几十本的案卷材料中,找出了诸多对被告人有利或者罪 轻的证据。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又针对起诉的十单案件进行了列表分析,以表格 可视化方式,将被害人贷款金额、还款期数、已还款金额、未还款金额等一一列 明,并在开庭时提出了关于本案数额认定问题、本案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做 了充分论证,最终法院在涉案金额 10 万元金额部分,采纳了律师关于既遂部分 和未遂部分的辩护观点。最终,本团队律师代理的宋某某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三个 月时间。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 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本案本团队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的论证分析罪与非罪、犯罪既遂与未遂, 最终的结果家属比较满意,对团队律师的专业度也十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