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23:25:38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不起诉
本案承办律师: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艾述洪刑事律师团队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女士与人合伙经营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查明:
被害人小刘与朋友到王女士经营的酒吧喝酒。小刘的朋友小张喊了一个男吧员喝酒,但是该吧员称工作时间不能喝酒。于是,小张就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了抓扯。
过后,王女士邀约几人在酒吧内将被害人小刘刺伤,导致其头部、大腿、胯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刘所受伤为重伤。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服务
案发后,王女士的父母委托了卓安团队刑事律师艾述洪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艾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九次到看守所会见了王女士,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申请调取了部分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艾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三 、服务效果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艾律师做到了!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王女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