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重大刑事案律师(重庆市城口县重大刑事案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18 03:33:01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市城口县重大刑事案律师(重庆市城口县重大刑事案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居住地重庆市城口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XX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吴某、黄某1等人在吃饭时饮酒。

同日22时许,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吴某、黄某1、黄某2从重庆市城口县某某街道出发向城口县某某街道某某大街方向行驶,行至某某街道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酒后载人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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